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服務機構與國內退伍軍人社團聯繫經費使用規定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一、依據本會「精進國內退伍軍人社團聯繫飛躍方案」,各榮服處應主動聯繫服務
        區內退伍軍人社團(以下簡稱社團),保持良好互動關係,並參與社團辦理相
        關重大節慶紀念活動。

二、旨案所需預算,編列於「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一般事務費」項下,補助
        本會及各榮服處,作為辦理我國海內外退伍軍人團體聯誼、國際交流、重要慶
        典、紀念日及榮民節活動等有關社團聯繫運用作業經費。

三、經費使用對象:
        榮服處服務區內全國性、地方性退伍軍人社團。

四、社團聯繫作業經費用途:
(一)民俗、紀念、慶典或特定節日,聯繫拜會服務區內各社團。
(二)服務區內社團辦理年會、會慶或有關全會會務之訓練、活動與會議時,以機
            關名義派員出席參加,並視實際情況贊助彩品。
(三)服務區內社團其他特殊聯繫相關事宜。

五、經費支用項目:
(一)喜慶:花籃、盆花、水果禮盒、茶葉及其他應景禮品。
(二)特殊聯繫活動及其他足資表示祝賀、感謝等適當禮俗物品或彩品。

六、社團聯絡協調服務支用標準:
(一)花籃每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盆花每盆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三)水果禮盒、茶葉每份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四)獎牌、感謝狀等每份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五)其他時令、食品每份不逾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六)其他品項(彩品),每份均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七、一般規定:
(一)僅限於社團聯繫運用作業支用,同一事由使用對象並不得與聯絡協調對象重
            覆使用。
(二)各服務機構聯繫服務對象,應以所屬服務地區者為限,不得跨區辦理。
(三)社團聯絡協調服務致送物品,由辦理單位視致意對象實際之需要採購,並本
            節約原則,慎重致送對象,每次同一事由所致贈禮品,以不超過2件為原
            則。

八、本補助經費由年度預算「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費用項下支應,其經費
        結報悉依現行會計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