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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附屬機構年度工作績效考評作業規定
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壹、    依據:

一、    主任委員9695日第867次會務會報指示辦理。

二、    本會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九十)輔秘字第0574號函頒「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要點」辦理。

 

貳、    目的:

為貫徹年度工作重點,並結合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作業,藉對附屬機構
辦理年度工作績效評核,以強化公務員認事態度,期能達到「廉潔、便民
、效能」之工作目標與「全面提升服務品質」之工作要求,認真落實「積
極行政、主動行政、興利行政」之施政主動作為,以開創單位整體施政績
效,爭取團隊榮譽。

 

參、    評核對象:

服務機構(含就學就業輔導)、安養機構、訓練中心、農林機構、勞務機
構、工業機構、醫療機構。

 

肆、    評核方式:

一、    業務督導處(第一、二、三、四、五、六處)為主及幕僚督導處(人事處
、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秘書室)為輔負責評核。

二、    工作績效考評方式區分為平時督考(每季1次)及年終督考(每年 1次)並
配合年度工作,得利用實地訪查、書面資料陳報方式,評核附屬機構施政
作為並評定其績效(得分)。

三、    實地訪查督考得利用業務訪查時機實施,對上年度考評較差、近期曾發生
重大事件之附屬機構,列為督考重點。

四、    書面資料陳報查核則以各類月報表、各類型工作檢討會資料、工作計畫及
專案工作作業等是否完整、按時陳報為評核依據,評定之成績視同年度工
作績效。

五、    各督考單位儘量掌握「出差、勤務」前往附屬機構之機會,適時深入瞭解
附屬機構問題癥結,妥善輔導處理(改進)之方法,以達考評之目的。

 

伍、    執行要領:

一、    各業務督導處每年 130日前依年度施政計畫及專案工作為依據,並針對
所屬機構任務特性,訂定評核要項,經簽奉核定發布後,副送秘書室。

二、    實地訪查各附屬機構時,為能爭取及時效果,於完成督導後應向機構首長
報告單位重大優缺點及改進建議,返會後依格式(附表一)填報督考報告
,並將重大優缺點簽核發布。

三、    經評核執行本會政策不力,成績不良者,基於「督考即輔導」之原則,得
實施複查。

四、    各業務督導處每年分為平時督考(每季次月20日前)及年終督考(當年11
5日前,含年度工作績效考評)彙整評核重大優缺點資料及評定成績逕
送秘書室彙辦。

五、    秘書室得視情況需要,於簽奉核可後,對各業管處評核成績較為特殊之附
屬機構實施複評,複評小組由業務督導副秘書長擔任組長,秘書室主任秘
書擔任副組長,編組相關業管處人員,複評成績將視為年度工作績效考評
成績。

六、    秘書室於當年度1120日前完成蒐整各評核單位評核紀錄,區分類型,並
依據配分完成成績統計(如附表二)俟簽奉核定後,併同優缺點紀錄函發
各附屬機構,並送人事處作為年度績效考評之運用。

 

陸、    績等評核:

一、    評核依「業務」、「人力」、「經費」、「其他」四個面向訂定;權重配
比為:「業務面向」(業務督導處)佔70%「人力面向」(人事處)佔8
,「經費面向」(會計處)佔8%,「其他面向」(含政風處6%、統計處
4%、秘書室4%),佔14%,各類型機構評核項目及配分權重標準(如附
表三),各業務督導處依各類型機構業務特性自  行設計評分表格,依
附表三評核項目及配分逐項評核,做到標準一致、公平、公正的要求,評
核項目及配分可依任務及工作重點而調整,並副知秘書室,惟業務面向之
配分權重(70%),業務督導處不能調整。

二、    督考評分以80分為基準;督考成績未達70分(丙等)者,得實施複查。

三、    獎懲區分:各業務督導處依年度評核結果依下列標準對機構首長辦理獎懲
,相關人員則依主、從原則及規定辦理敘獎:

優等:91分以上,記功1次。

甲等:81分至90分,嘉獎2次。

乙等:71分至80分,不予獎懲。

丙等:61分至70分,申誡1次。

丁等:60分以下,申誡2次。
 

柒、    成果運用:

一、    本「年度工作績效評核」成績應作為本會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作業數據
之參考。

二、    評核結果作為下年度訂定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及督考項目之參考。

三、    考評成績將納入年度考績計算。

四、 主官績效考評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