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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附屬機構年度工作績效督考評比作業規定
民國 92 年 10 月 08 日

壹、    依據:本會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九十)輔秘字第0574號函頒「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要點」辦理。   

 

貳、    目的:為貫徹年度工作重點,並結合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作業,藉對附屬機
構辦理年度工作績效督考評比,以強化公務員認事態度,期能達到「廉潔、便
民、效能」之工作目標與「全面提昇服務品質」之工作要求,認真落實「積極
行政、主動行政、興利行政」之施政主動作為,以開創單位整體施政績效,爭
取團隊榮譽。

 

參、    督考區分:對所屬服務機構(含就學就業輔導)、安養機構、訓練中心、農林
機構、醫療機構為評核對象,分由業務督導處(一、二、三、四、六處)及幕
僚督導處(七、八、九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秘書室)負責
督導評核。

 

肆、    督考方式:

一、    督考單位配合年度工作,得利用實地訪查、資料(作業)陳報查核等方式,評
核附屬機構施政作為並評定其等第(得分)。

二、    實地訪查督考得採「不定期」、「不排表」方式實施,尤對「地處偏遠」、「
工作績效不力」、「易生事端」之單位列為督考重點。

三、    資料(作業)陳報查核則以各類月報表、各類型工作檢討會資料、施政計畫及
專案工作作業等是否完整、按時陳報為評定之依據,評定之成績視同年度工作
績效。

四、    督考單位盡量掌握「出差、勤務」前往附屬機構之機會,同時深入了解附屬機
構問題癥結,輔導處理(改進)之方法,以達督考輔導之目的。

 

伍、    執行要領:

一、    督考要項應以年度施政計畫及專案工作為依據,並針對所屬機構任務特性訂定
;於每年二月二十日前簽奉核定督考要項發布後,副送秘書室。

二、    督考單位實地訪查各附屬機構時,為能爭取及時效果,於完成督導後應向機構
首長報告單位重大優缺點及改進建議,返會後依(附表一)格式填報督考報告
,並將重大優缺點簽核發布。

三、    經評核執行本會政策不力,成績不良者,基於「督考即輔導」之原則,得實施
複查。

四、    各督考單位應於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將對附屬機構督考紀錄表及評分(如附表一
)逕送秘書室彙辦。

五、    秘書室於次年度二月中旬前完成蒐整各督考單位督導考核紀錄,區分機構類型
,完成成績統計(如附表二)俟簽奉核定後,於二月下旬併同督考優缺點紀錄
函發各附屬機構,並辦理獎懲。

 

陸、    績等評核:

一、    督導評核依「業務」、「人力」、「經費」、「其他」四個面向訂定;權重配
比為:「業務面向」(業務督導處)佔60%,「人力面向」(人事處)佔8
,「經費面向」(會計處)佔8% ,「其他面向」(含政風處、統計處、秘書
室)各佔8%合計24%配分標準詳如附表三。

二、    督考評分以八十分為基準;督考成績未達七十五分(乙等)者,得實施複查。

三、    獎懲區分:

優等:95分以上。記功一次。

甲等:94分至85分。嘉獎二次。

乙等:84分至75分。

丙等:7465分。申誡一次。

丁等:64分以下。申誡二次。
 

柒、    成果運用:

一、    本「年度工作績效督考評比」成績可作為本會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作業數據
之參考。

二、    次年度訂定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及督考項目之參考。

三、     主管績效考評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