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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
民國 99 年 09 月 09 日

一、目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替代

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分發,符合服勤單位之需求,達到適才、

適所、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落實專長派職,發揮人力運用之最

大效益,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權責區分:

(一)承辦單位(人事處):

1.督導役男分發及撥交作業之執行。

2.調查、調整服勤單位員額需求分配。

3.本作業規定之訂定、修正及廢止。

(二)訓練單位(訓練中心):

1.辦理役男分發及撥交之執行。

2.專業訓練課程批閱成績、繕造成績冊及其他資料之製作。

3.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及專業訓練成績之彙總、繕造總成績冊等作業。

4.其他相關事宜。

(三)各業管處:

1.協助役男分發及撥交作業之執行。

2.審核所屬服勤單位提報役男員額、專長需求案件。

(四)服勤單位:

1.提報役男員額、專長需求。

2.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接領之執行。
 

三、分發原則:

(一)除經本會核定專長優先甄選者,餘役男依本會核定分配之各服勤單

位員額,依訓練總成績高低順序,由役男選填志願服勤單位;訓練

總成績相同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分發服勤單位。

(二)戶籍設外(離)島者,以分發戶籍地為原則,具下列條件者得優先

申請分發:

1.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准者。

2.政府核列為低收入戶家庭者。

3.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常備兵役或替代役,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者。

(以一人為限)

4.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同時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或替代役之現役

,皆未分發至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時,其中服替代役之役男一人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軍事基礎訓練後,陳報本會審查,於專

業訓練結訓分發服勤單位時,以戶籍地或附近地區分發;或於分發

後之服役期間,向服勤單位申請,陳報本會審查,由本會視服勤需

要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勤。

5.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具身心障礙手冊或重

大傷病證明),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直系尊親屬一人外,無其他

直系尊親屬者。

6.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直系尊

親屬或直系尊親屬均已年滿六十五歲者。

7.役男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於服役期間,配偶亡故、失蹤、離異、

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服刑者。

8.戶籍設於花蓮、臺東地區者,得申請優先分發返回花、東地區服勤

9.具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役男(如醫師、社工師等相關證照),得申請

優先依其志願配合服勤單位出缺情形分發。

(三)訓練總成績計算方式:

1.訓練總成績以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及專業訓練成績

(占百分之六十)兩部分成績總和。

2.軍事基礎訓練成績由內政部役政署提供。

3.專業訓練成績之配分標準:生活管理占百分之三十、隨堂測驗占百

分之三十、期末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四、結訓撥交:

(一)結訓及撥交日期、地點由本會通知各服勤單位指派專人接領役男及

辦理各項交接事宜。

(二)訓練單位辦理結訓撥交時,應繕造役男撥交人員名冊一式三份(一

份存訓練中心一份存本會、一份送服勤單位),並將役籍資料點交

各服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