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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
民國 89 年 03 月 02 日

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研究發展工
作,以達革新行政,促進業務發展,謀求榮民福祉之目的,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二、    研究發展工作範圍如左:

(一)  本會長、中程及年度施政計畫,各附屬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年度

                                施    政計畫或業務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  退除役官兵輔導方針及制度之建立事項。

(三)  退除役官兵安置(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照顧服務等)業務革新

                                  及發展事項。

(四)  各類型附屬機構學術性、專業性、技術性、業務性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  各生產事業機構之企業管理、營運研究發展事項及轉移民營化之執行

       成效。

(六)  工作簡化,革新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加強服務功能事項。

(七)  有關組織調整之研究事項。

(八)  加強退除役官兵生活輔導與照顧事項。

(九)  加強榮民子女輔導事項。

(十)  有關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協調事項。

(十一)  專業研究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輔導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    研究發展工作辦理方式如左:

(一)  本會及各機構集體及個人自行研究。

(二)  與有關機關及人員共同研究。

(三)  與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  委託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參考本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

 

四、    年度研究發展計畫項目作業程序如左:

(一)  年度研究發展計畫項目之產生:

1.     由各業務主管處,依本會政策導向設定專業研究範圍,建議指定

研究單位(未指定單位可自願參加)經核定後據以擬定研究發展具
體項目。

2.     各機構依據本會設定各類型專業研究範圍及結合單位年度施政計畫
之需要,擬訂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報會核定。

3.     各榮民總醫院研究發展計畫項目之產生,依照教學醫院有關規定辦
理。

(二)  年度研究發展計畫項目之核定:

1.     各機構報會之研究發展項目,由本會主管研究發展單位分請各業務
主管處負責審查,其審查重點:

(1)     研究發展項目是否符合本會設定各類型專業研究範圍。

(2)     研究發展項目是否符合施政及業務發展實際需要。

2.     依研究發展作業需要召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審查會議,研討複審研
究項目及增刪項目。

3.     就審查通過之年度研究發展計畫項目簽請核定後發布執行,並函送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三)  各機構年度研究發展計畫項目計畫作業(如附件一之一二),於年度
開始前一個月(前一年十二月底前)檢送本會二份,本會各處、室比
照辦理。並於當年度三月底前按各類型機構分別核布實施,並彙整全
會研究發展計畫項目表,於當年度二月底前函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備查。

(四)  委託及合作研究計畫項目,由原計畫單位先期函請受委託及合作研究
單位或人員,併前款辦理,先送本會審查,並須依照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頒發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暨會
頒「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辦理。

(五)  辦理委託研究所需經費應配合該年度預算編列時,先期檢討編列。

(六)  研究計畫項目如涉及兩個機構以上權責,得視需要會同有關機構共

                                  同研究,或報由本會指定機構專案研究。

(七)  年度研究發展計畫項目表業經核定,項目及編號不應任意變更,並
列為本會評審及報請參加「行政院傑出研究獎」之評核依據;研究
過程中如研究計畫項目必須增減或修正時,應填報「研究計畫修正
表」(如附件一之三)二份,並於年度結束前三個月(十月份前)
陳報本會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八)  因故須延至下年度始能完成研究者,仍應填報列入下年度研究發展
計畫項目表內。

(九)  研究計畫屬科技類者,經本會核定後,自行上網登錄行政院國家科
學委員會列管之「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簡稱GRB表)
;非科技類者免登錄(如服務、安養、勞務及訓練等類型機構)。

 

五、    年度研究發展工作方式與步驟如左:

(一)  研究人員應依其所屬機構及研究項目特性,自行研擬方法步驟,按既
定研究進度貫徹實施。

(二)  研究方法設計,概依合理之程序,引用理論應有所依據,實驗過程應
詳加觀察記載歸納分析,推論應根據實驗所獲得之事實及數據,效益
評估、結論及建議應具體可行。

 

六、    研究成果報告撰寫格式如左:

(一)  研究成果報告概依左列格式撰寫:

1.     研究主旨:包括對象與目的。

2.     研究問題之緣起、背景、範圍與現況。

3.     研究設計、過程與方法:

(1)     基本理論與假設。

(2)     運用資料之範圍。

(3)     實驗收集資料之程序。

(4)     分析資料之方法。

4.     研究進度及每一階段完成工作紀實。

5.     研究發現及效果。

6.     討論。

7.     結論及建議。

8.     研究成果報告字數不得少於三、000字。

(二)  研究成果報告封面、提要表(一、五00字為限)、報告格式、項目
書寫方式(如附件二之一、二、三、四)。

 

七、    研究成果報告處理權責劃分如左:

各機構之研究成果報告(不含委託研究)由各該機構首長(副首長)自
行評閱,或遴聘學者專家評審,並評選最優成績二篇,填具評審表(如
附件三)附於研究成果報告之前,於每年度二月底前陳送本會一式二份
,逾時不予處理,並檢討失職情節。各榮民總醫院完成初評後報會(時
間與各機構相同),其研究成果報會篇數為:

(一)  臺北榮民總醫院評選最優成果十篇。

(二)  臺中、高雄榮民總醫院各評選最優成果五篇。

 

八、    本會對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報告評審作業如左:

(一)  本會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對各處、室及各機構所報之研究成果報告,應
編成評審小組實施評審,作品成績達特優者送會外遴選學者、專家
評審。

(二)  評審人員依據評閱意見表所列標準,評定其評語與成績,評閱意見表
及作業說明(如附件四)。

(三)  屬專業性之研究作品經評列特優可遴選會外相關專家、學者評審。

(四)  三所榮總優良作品、視評審成績另逕送會外醫學專業單位複評。

(五)  成績及等級評定區分:

特優:九五分以上至一00分。

優等:九0分以上至九四分。

甲等:八0分以上至八九分。

乙等:七0分以上至七九分。

丙等:六0分以上至六九分。

(六)  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彙整評審結果,須完成左列作業:

1.     核布「年度研究成果評定表」(如附件五)併同「自行、委託研究
成果暨獎勵一覽表」(如附件六之(一)(二))函送行政院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2.     依據評審人員之評核推薦,並按行政院規定之參選篇數於每年度四
月底前,以一式三式,另附提要格式同附件二之(二)陳報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參加「行政院傑出研究獎」評獎(參加評獎之
研究報告以自行、共同研究,並經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之計畫項目為限)。

(七)  委託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研究所提出之研究報告,按研究目的由本會
相關業務單位專案處理。

(八)  擔任初、複評人員或遴選學者專家(會外)酌發評審費,本會部分由
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於每年度評審作業前,簽請核定。

 

九、    辦理年度研究發展成果之獎懲:

(一)  獎勵種類:獎金、獎牌。

(二)  評列甲等以上者核發獎金(乙等以下不予獎勵),評列特優者另由會
頒發獎牌。

(三)  前款獎金核發標準及所需經費,由本會研考業務單位於年度評審作業
時依據「年度研究成果評定表」核布(如附件五)。

(四)  本會及各機構個人及團體推展研究發展工作,其研究成果經採行具有
顯著成效者,得併入人事考核、獎勵、升遷、保薦案件辦理;本會
辦理研究發展業務承辦及督導人員依工作績效得檢討議獎。

(五)  本會指定年度研究單位研究成果未達三、000字者不予評分,及未
按時陳報者,均檢討議處。

 

十、    編印「研究年報」方式如左:

(一)  年度研究報告或研究意見中精選代表各類型機構之作品,由秘書室彙
整編印「研究年報」分發各機構及相關機關參考。

(二)  編印「研究年報」所需之編輯及印製經費,依規定列支。

 

十一、      年度研究發展經費之編列方式如下左:

(一)  會屬各生產事業機構及各榮民總醫院,在各該單位研究發展經費項
下編列。

(二)  本會及會屬政府預算機構在各該機構研考經費或相關業務經費項下
列支。

 

十二、      研究發展工作之考核:

(一)  本會主管研究發展單位(秘書室)得視需要,於每年年度工作績
效評比或不定期分別對研究單位(各機構)查証研究計畫進度
及研究發展工作推動管制情形。

(二)  本會依據年度研究發展業務作業實況,於「年度研究成果評定表
」內核布各機構優缺點,各機構依權責對業務督導主管及承辦人
員核予獎勵,副本送本會備查。

(三)  對於具有參考價值之優良作品,除核予應有之獎勵外,得視需要
將其具體建議措施或心得,於各類型機構之工作會報或月會中提
報,對推動研究發展業務卓有績效之機構首長專案敘獎。

 

十三、      研究成果報告,所參考之書籍、論文、官書或其他資料,應說明出處
,詳列目錄名稱於文後,如有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應負之言責權,撰
寫人自行負責。

 

十四、      有關自行、共同、合作研究計畫採購事項,應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

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