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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

 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以達革新行政,促進業務發展,謀求榮民福祉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規

                      定。

 

二、研究發展工作範圍如左:

(一)    本會長、中程及年度施政計畫,各附屬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年
  度 施政計畫或業務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    退除役官兵輔導方針及制度之建立事項。

(三)    退除役官兵安置途徑之開拓事項。

(四)    各類型附屬機構學術性、專業性、技術性、業務性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    各生產事業機構之企業管理與營運研究發展事項。

(六)    工作簡化,革新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加強服務功能事項。

(七)    改進退除役官兵教育訓練事項。

(八)    加強退除役官兵生活輔導與照顧事項。

(九)    加強榮民子女輔導事項。

(十)    有關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協調事項。

(十一)    專業研究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輔導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    研究發展工作辦理方式如左:

(一)      本會及各機構集體及個人研究。

(二)      與有關機關及人員共同研究。

(三)      與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      委託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專案研究。

 

四、    年度研究發展計畫項目作業程序如左:

(一)      年度研究發展計畫項目之產生:

1.     由各業務主管處,依本會政策導向設定事業研究範圍,指定研究單
位(未指定單位可自願參加)據以擬定研究發展具體項目。

2.     各機構依據本會設定各類型專業研究範圍及結合單位年度施政計畫
之需要,擬訂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報會核定。

3.     各榮民總醫院研究發展項目之產生,依照教學醫院有關規定辦理。

(二)      年度研究發展計畫項目之核定:

1.     各機構報會之研究發展項目,由各業務主管處負責審查其審查重點:

(1)     研究發展項目是否符合本會設定各類型專業研究範圍。

(2)     研究發展項目是否符合施政及業務發展實際需要。

2.     召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審查會議,研討複審研究項目及增刪項目。

3.     就審查通過之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簽請核定後發布,並函送行政院研
考會備查。

(三)      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計畫作業如附件二之()(二),各機構於年度開
始前一個半月(每年五月中旬)檢送本會二份,本會各處室比照辦
理。由本會於當年度七月底前,按各類型機構分別核布實施,並彙
整全會項目計畫表,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四)      委託及合作研究項目,由原計畫單位先期函請受委託及合作研究單
位或人員,併前款辦理,委託研究項目並須依照行政院研考會頒發
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暨會頒「委託研究
計畫作業規定」及「預實編列標準」辦理。

(五)      辦理委託研究所需經費應配合該年度預算編列時預先申請編列。

(六)      研究發展項目如涉及兩個機構以上權責,得視需要會同有關機構共
同研究,或報由本會指定機構專案研究。

(七)      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計畫表業經核定,項目及編號不應任意變更,作
為本會評審以及報請參加行政院研究發展傑出研究獎評獎之依據;
如研究過程中發現研究計畫項目必須增減或修正時,應填報「研究
計畫修正表」(如附件二之三)二份,並須於年度結束前三個月(
四月份前)陳報本會轉行政院研考會備查。

(八)      因故須延至下年度始能完成研究者,仍應填報列入下年度研究發展
項目計畫表內。

 

五、    年度研究發展工作方式與步驟如左:

(一)      研究人員應依其所屬機構及研究項目特性,自行研擬方法與步驟,
按既訂進度貫徹實施。

(二)      研究方法設計,概依合理之程序,引用理論應有所依據,實驗過程
應詳加觀察記載歸納分析,推論應根據實驗所獲得之事實及數據,
效益評估、結論及建議應具體可行。

 

六、    研究成果報告撰寫格式如左:

(一)      研究成果報告概依左列格式撰寫:

1.     研究主旨:包括對象與目的。

2.     研究問題之緣起、背景、範圍與現況。

3.     研究設計、過程與方法:

(1)     基本理論與假設。

(2)     運用資料之範圍。

(3)     實驗收集資料之程序。

(4)     分析資料之方法。

4.     研究進度及每一階段完成工作紀實。

5.     研究發現及效果。

6.     討論。

7.     結論及建議。

8.     研究成果報告字數不得少於三、000字。

(二)      研究成果報告封面、提要表、報告格式、項目書寫方式如附件三之
()(二)()(四)。

 

七、    研究成果報告處理權責劃分如左:

(一)      年度研究成果報告,凡委託研究或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者,應洽請
依時提送。屬委託研究者並應於每季填報「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
季報表」及「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得合統計表」(格式如附件六
()())各乙份送會,俾彙轉行政院研考會。

(二)      各機構之研究成果報告(不含委託研究)由各該機構首長(副首長)
自行評閱,或遴聘學者專家評審,並評選最優成績二篇,填具評審
·如附件四·附於研究成果報告之前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八月底前
)陳送本會一式二份,逾時不予處理,各榮民總醫院完成初評,於十月
上旬陳送本會,其篇數為:

1.     臺北榮民總醫院選送最優成十篇。

2.     臺中、高雄榮民總醫院各選最優成績五篇。

 

八、    本會對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報告評審作業如左:

(一)      本會主管研考業務單位對各處室及各機構所報之研究成果報告,應
編成初、複評小組實施評審(初評小組召集人由秘書室主任秘書擔
任,複評小組召集人由秘書長擔任)。

(二)      初評人員依據評閱意見表所列標準評定其成績及評估。

(三)      複評人員對初評結果實施審查。

(四)      屬專業性之研究作品可遴選專家、學者評審。

(五)      成績及等級評定區分:

特優:九五分以上至一00分。

優等:九0分以上至九四分。

甲等:八0分以上至八九分。

乙等:七0分以上至七九分。

丙等:六0分以上至六九分。

(六)      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彙整評審結果,須完成左列作業:

1.     核布「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表」。併同「研究成果採行暨獎勵分
析表」如附件六之(一)(二)(三)(四)(五)(六)函送行
政院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2.     依據評審單位之推薦,並按行政院規定之參選篇數於次年十月底,
以一式三式,另附提要格式同附件三之(二)陳報行政院參加傑出
研究獎評獎。

3.     完成評審作業之研究報告一份由研考業務單位存檔,另一份分送各
業務主管處,按其評審意見,作為後續處理之依據。

(七)      委託學者專家或學術機構研究所提出之研究報告,按研究目的由本
會相關業務單位專案處理。

(八)      擔任初、複評人員酌發評審費,本會部分由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
於每年度評審作業前,簽請核定。

 

九、    年度研究發展成果之獎勵:

(一)      獎勵種類:獎金、獎牌。

(二)      凡合於前條第五款之規定,評列甲等以上者,核發獎金(乙等以下
不予獎勵)評列特優者另由本會頒發獎牌。

(三)      前款獎金核發標準及所需經費,由本會研考業務承辦單位於年度評
審作業時簽請核定併「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核布如附件七之()
-(
)

(四)      本會及各機構個人及團體推展研究發展工作,其研究成果經採行具
有顯著成效者,得併入人事考核、獎勵、升遷、保薦案件辦理。

 

十、    編印「研究年報」方式如左:

(一)      年度研究成果報告評審作業完成後,選擇評列特優、可供同類型機
構採行參考者,由秘書室編印「研究年報」分送本會各機構。

(二)      編印「研究年報」所需之編輯及印製經費,依規定列支。

 

十一、      年度研究發展經費之編列方式如左:

(一)      會屬各生產事業機構及各榮民總醫院,在各該單位研究發展經費
項下編列。

(二)      本會及會屬政府預算機構在各該機構研考經費或相關業務經費項
下列支。

 

十二、      研究發展工作之考核:

(一)      本會依據年度研究發展業務作業實況,於「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
報表」內核布各機構優缺點,各機構依權責對業務承辦人核予獎
勵,副本送本會備查。

(二)      對於具有參考價值之優良作品,除核予應有之獎勵外,得視需要
將其具體建議措施或心得,於各類型機構之工作會報或月會中提
報,對推動研究發展業務卓有績效之機構首長專案敘獎。

 

十三、  研究成果報告,所參考之書籍、論文、官書或其他資料,應說明出處,
詳列目錄名稱於文後,如有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應負之言責權,撰寫
人自行負責。

 

十四、  本會對一般退除役官兵之研究,得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