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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民國 90 年 11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所屬公務

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以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會各處、室、會暨各附屬機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進用之編

制內人員為適用範圍。
 

三、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

(一)主辦業務遭遇重大問題能精心擘劃,研提具體有效解決方案,或折

衝協調、消除障礙,使問題獲得圓滿解決,對國計民生卓著裨益者

(二)執行重要政策或重大任務,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能秉持立場,達

成任務,有助提升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三)研究、發明、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確有重大

貢獻者。

(四)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五)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財

產有重大貢獻者。

(六)執行職務,不畏艱難,甘冒險阻,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其他有特殊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足為公務人員表率者。

  本會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優先遴薦各機構基層業務承辦人員


 

四、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或考成均列

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

申誡以上之處分。
 

五、本會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不超過十五名為原則,並以最近五

年未曾依本要點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六、本會模範公務人員之推薦,由本會各處、室、會暨各附屬機構遴選,

檢具推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報會審議。推薦表

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七、本會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

(一)初審:

      由本會人事處辦理初審(由本會人事處負責審查各員基本條件,合

格者分會各業務主管處審查事蹟資料並排定名次)。

(二)複審:

      召開本會考績委員會,由副主任委員主持審查,審查結果由本會人

事處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配之遴薦名額圈

選適當人選,推薦候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若未獲選,仍併

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表揚獎勵)。
 

八、獲選為行政院之模範公務人員,由行政院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

員要點」表揚獎勵。獲選為本會之模範公務人員(不含已報院獲選為

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由主任委員於集會中頒給獎狀乙幀、新台幣

三萬元及給予公假五天獎勵;另由第九處將各員事蹟刊登「榮光周刊

」公開表揚,人事處則登載各員人事資料簿供人事運用參考。
 

九、本會各處、室、會暨各附屬機構對所遴薦人員,在本會或陳報行政院

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會(人事處)

;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除函知本會(人事處)外,並應

報請撤銷其推薦。

  各單位遴薦人員參加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有不實或舛錯者,除

追繳獎勵金(含證書)外,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並列入人事

業務績效考核辦理。
 

十、辦理本會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將配合行政院各年度內訂頒之「模範公務人員表揚作業補充

規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