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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退輔會附屬機構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注意事項
民國 96 年 03 月 12 日

一、附屬機構於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時,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附屬機構對於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案,應審酌下列事項,並報會以

為准駁:

1)採訪者有無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記者證。

2)申請採訪是否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之行程表內容相符。

3)考量業務性質是否接受採訪。
 

三、附屬機構獲准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時,應由發言人或獲授權人

員代表發言。
 

四、受訪之附屬機構,對於採訪之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有未依規定申請或其

他異常行為者,應即停止採訪,並即時向業管處、第九處及附屬機構

之政風人員反映。
 

五、受訪之附屬機構,於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結束後5日內,將採訪紀

錄分送業管處及第九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