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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直營農業生産事業管理辦法
民國 61 年 12 月 21 日

第 一 條:   本會爲加强會屬各農場 (以下簡稱各場) 直營農業生産事業經

營,以增加事業收益,與改進農業技術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各場直營農業生產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力求有盈無虧

。各項生產計劃之策訂與經營管理之實施與成敗,應由各級主

管及主辦人員負完全責任;但經本會指定專供試驗或示範之事

業,不在此限。
 

第 三 條: 各場直營農業生産事業由場部直接管理,應與榮民農莊生產事

業劃分清楚,會計獨立。以業務組 (或技師) 為主辦單位 (

) 、總務組 (或幹事) 為協辦單位 () 、輔導組 (或輔導員)

除協辦外,并負監察之責任、會計室(或會計員)負責經費審查

及監督運用。
 

第 四 條: 各場應針對國内、外市場需要及本場生產環境、條件,就下列

範圍選擇若干有利項目從事經營:

          ()特用作物。

          ()園藝作物。

          ()家畜家禽。

          ()農產加工。

          ()農產運銷。
 

第 五 條: 各場直營農業生產事業得配合各農莊種苗,種畜推廣之需要,

從事各項農作物、家畜、家禽優良品種之繁殖推廣,以提高經

濟價值。
 

第 六 條: 各場直營農業生産事業計劃暨經費收支預算書,應於上年度四

月份以前報會核定後實施。計劃、預算核准後半個月內,將計

劃工作預定進度報會,并於計劃開始實施後,按月呈報實際進

度。

  如係長期性投資計劃,應扼要說明上年度辦理情形及完成

程度及百分比或實際數字,并註明本年度續辦之起點,俾資銜

接。
 

第 七 條: 各場直營農業生產事業經營方式,以「自行經營」為原則,僱

用榮民或民工,採按件或按時計資方式辦理,一切管理工作,

均由場部自行負責。
 

第 八 條: 各場直營農業生產土地,以使用場部自有土地為原則,如有必

要租購時,應先呈准,始可辦理。
 

第 九 條: 生產資金以儘量運用各場原有生産資金為原則,必要時得報請

本會支援。向外貸款時,應先報會核准後辦理。
 

第 十 條: 各項經費收支,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并依會計法第十七條規

定,採用成本會計制度,加强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各項生產設備及消耗性物料,應按規定程序採購。固定資金應

設立專戶,妥為保管并按規定分年折舊,收回成本。消耗性物

料如肥料、農藥、飼料等,應採取適當措施妥為貯藏,作有效

使用。
 

第十二條:各場直營農業生產事業,其用於生產成本之一切開支,應撙節

支用,不得為計劃以外之開支,亦不得為與事業無關之設備或

建築之支出。
 

第十三條:各農場執行生產計劃,須對自然條件及人力、財力、物力等資

源,切實配合運用。農業生產方面,須注意選擇優良品種,改

進灌溉排水設施,實施水土保持,改進生産技術,以提高單位

面積産量及品質。農産加工運銷方面,須注意工廠管理,加强

品質管制,市場調查及銷售方法等。
 

第十四條:為確保正常生產,對各種災害如風災、水災、旱災、農作物病

蟲害及禽畜疫病等災害,均應採取預防措施,以減少損失。
 

第十五條:各場對產品調製、貯藏,須特别愼重,新鮮或零星產品,由場

部自行按照規定處理,大批產品處理,應按本會所頒產品檢查

實施辦法之規定,報會派員監辦。長期訂約供應廠商之產品合

約,應報會核准後實施。
 

                           但前項所稱新鮮、零星、或大批產品之標準,由本會另定
                                         
之。
 

第十六條:各場直營農業生産事業之成本,産品品質、産量及出售價格,

應與當地民營企業之生産成本,産品品質、產量及出售價格接

近。
 

第十七條:爲求達成産品管制,各農場應成立監收、監銷小組,由場長 (

或副場長) 、業務組長 (技師) 、會計主任 () 等三人組成

之。場長 (或副場長) 爲召集人,負責監收、監銷工作。產品

收、銷數量,規定每天由會計人員登賬,不得違期。產品收穫

及銷售完畢時,應於一星期內整理、分析、報核。
 

第十八條:各項作業,須按實際需要,建立完整之作業記錄,以備查考。
 

第十九條:本會爲促進各場直營農業生産事業之發展,得隨時派員前往各

場實地考核,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專家予以協助辦理。
 

第二十條:各場應於年終時,將一年來直營農業生産成果彙編總報告及經

費決算書報會。
 

第廿一條:各場直營農業生產事業盈餘分配,以按百分之九十繳會,百分

之十為福利金爲原則。但部份由本會投資且由本會負擔盈虧之

事業,如山地農場果樹,其盈餘之分配辦法,得由本會按年度

決算專案核定之。
 

第廿二條:各場直營農業生産事業績效,列爲本會對該場年終業務考核要

項之一,其績效優異者,由本會予以獎勵,其不按照規定執行

任務或違法失職者,予以議處。
 

第廿三條: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