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直營農業生産事業管理辦法
民國 57 年 01 月 08 日

條:本會爲加强會屬各農場(以下簡稱各場)直營農業生産事業經營

,以增加事業收益,與改進農業技術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條:各場直營農業生產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力求有盈無虧

。各項生產計劃之策訂與經營管理之實施與成敗,應由各級主

管及主辦人員負完全責任;但經本會指定專供試驗或示範之事

業,不在此限。
 

條:各場直營農業生産事業由場部直接管理,應與榮民農莊生產事

業劃分清楚,會計獨立。以業務組(或技師)為主辦單位()

總務組(或幹事)為協辦單位()、輔導組(或輔導員)除協辦外
并負監察之責任、會計室(或會計員)負責經費審查及監督運

 

條:各場應針對國内、外市場需要及本場生產環境、條件,就下列

範圍選擇若干有利項目從事經營:

          ()特用作物。

          ()園藝作物。

          ()家畜家禽。

          ()農產加工。

          ()農產運銷。
 

條:各場直營農業生產事業得配合各農莊種苗,種畜推廣之需要,

從事各項農作物、家畜、家禽優良品種之繁殖推廣,以提高經

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