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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亡故後,其遺眷申辦繼耕作業要點
民國 87 年 1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一、本會所屬農場安置之場員亡故後,其原配耕農地因使用借貸關係消失

,應即予收回;惟為照顧場員遺眷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農場有眷場員亡故後,其遺眷如有繼續耕作之意願,經衡酌其謀生

、耕作能力,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得依本要點所訂作業方式申請繼耕間

接安置。
 

三、場員遺眷申請辦理繼耕間接安置必備條件如左:

()繼耕間接安置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必須為亡故場員之配偶、已成
之親生子女、或在民國七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前完成戶籍登記之已成年養
女。

()申請人需具有自耕農身分。

()申請人除從事農業生產外,須無其他專職。

()申請人全戶(含配偶)綜合所得總額(不包括配耕地農業所得)需不得超
該年度基本工資。(依據前年度報稅資料)
 

四、申請人應依左列程序申請辦理繼耕間接安置:

()場員亡故後,申請人除須及早通報所屬農場外,並應於場員死亡日起

三個月以內備齊下列各項證件向農場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

1.亡故場員全戶三個月內之除戶戶籍謄本。

2.申請人自耕農身分證明,或自耕能力證明書。

3.申請人除從事農業生產外無其他專職之切結書。

4.申請人全戶(含配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

()場員遺眷如超過一人,應自行協調推派一人提出申請,並須檢附其他

遺眷同意由其繼耕之協議書。

()農場收到場員遺眷申請書及證件,經初審通過後,再請場員遺眷填具

繼耕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以及視同間接安置基本資料卡(格式如附件

),一併函請輔導會核辨。

()對於不合申辦繼耕間接安置或不願申辦或逾期不申辦者,農場應即收

回場員原配耕土地。如原配耕土地種有長期作物,依照農作物查估標準

補償;又如場員遺留有自費興建之農舍,應依本會各農場農舍建造實施

要點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如亡故場員戶内僅有年幼子女或子女在學、服義務兵役,或遺眷精神

異常,無行為能力,均應由農場查明,並於申請期限內專案研提處理建議

陳報輔導會。
 

五、經核准繼耕間接安置者,應接受農場輔導管理,並遵守本會及農場一

切規定。

繼耕人必須自任耕作,不得將土地轉租、轉讓,如違規定,農場應取

消其繼耕間接安置,無條件收回原繼耕之土地及房舍。

若繼耕人為亡故場員之配偶,如再行結婚,則取消其繼耕間接安置,無條

件收回原繼耕之土地及房舍。
 

六、本要點自函發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