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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場有眷場員亡故後遺眷申辦繼耕作業要點
民國 69 年 07 月 11 日

一、目的:為照顧有眷場員生活,使其眷屬安定無虞,特訂本要點。
 

二、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或死亡開缺或除名後其眷屬具有耕作能力者,准

其繼續居住原配房舍,耕作原配耕土地,直至各該眷屬自自願離場止,但

必需完成保證手續,以免增加日後困擾,至於有眷場員原則以在農場就地

安養,如志願安置榮家,其眷屬不得繼續居住及耕作原分配房舍及土地。
 

三、作業程序:

  ()就醫:

  1.各農場有眷場員,因病需要住院就醫時,應備文送醫,並於公文內敘

明眷屬人數俾各榮民醫院報會發佈調配通知時有所準据。

   2.農場收到住院除名之調配通知後,應通知住院場員辦理保證切結書

(附件一)一份存場部備查,俟健癒復補時該項保證切結書即交還場員,其

復補手續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就養:有眷場員原則以在農場就地安置,不送榮家安置,如其自願安

置榮家則其眷屬不得再繼續居住及耕作原分配房舍及土地。

()死亡:各農場有眷場員其本人死亡殮葬後後,由輔導人員詳詢其眷屬

,如願意繼續續耕種原配耕土地,且亦有耕作能力時,得依其自願辦理

,但必需完成保證切結手續(附件二),留存場部備查。
 

四、一般規定:

()依本要點准其繼續居住原配房舍,耕種原配土地之眷屬,應接受農場

輔導管理,不得有任何越軌行為否則即以有關規定辦理。

()各眷屬必須自任耕作,不得將土地轉租、轉讓、如違規定,無條件收

回其房舍及土地。

()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

無條件收回土地眷舍,如有兒子准其兒子繼承其權利。
 

五、本要點自函發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