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照顧有眷場員生活,使其眷屬安定無虞,特訂本要點。
二、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或死亡開缺或除名後其眷屬具有耕作能力者,准
其繼續居住原配房舍,耕作原配耕土地,直至各該眷屬自自願離場止,但
必需完成保證手續,以免增加日後困擾,至於有眷場員原則以在農場就地
安養,如志願安置榮家,其眷屬不得繼續居住及耕作原分配房舍及土地。
三、作業程序:
(一)就醫:
1.各農場有眷場員,因病需要住院就醫時,應備文送醫,並於公文內敘
明眷屬人數俾各榮民醫院報會發佈調配通知時有所準据。
2.農場收到住院除名之調配通知後,應通知住院場員辦理保證切結書
(附件一)一份存場部備查,俟健癒復補時該項保證切結書即交還場員,其
復補手續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就養:有眷場員原則以在農場就地安置,不送榮家安置,如其自願安
置榮家則其眷屬不得再繼續居住及耕作原分配房舍及土地。
(三)死亡:各農場有眷場員其本人死亡殮葬後後,由輔導人員詳詢其眷屬
,如願意繼續續耕種原配耕土地,且亦有耕作能力時,得依其自願辦理
,但必需完成保證切結手續(附件二),留存場部備查。
四、一般規定:
(一)依本要點准其繼續居住原配房舍,耕種原配土地之眷屬,應接受農場
輔導管理,不得有任何越軌行為否則即以有關規定辦理。
(二)各眷屬必須自任耕作,不得將土地轉租、轉讓、如違規定,無條件收
回其房舍及土地。
(三)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
無條件收回土地眷舍,如有兒子准其兒子繼承其權利。
五、本要點自函發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