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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業務宣導費運用原則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所屬農場經營管
        理,有效運用業務宣導費,以提高經營效益、拓展營運,特訂定本原
  則。

二、農場編列年度業務宣導費預算,應參酌前二年度預算支用情形,並審
  視年度業務推展之需求,本撙節原則,覈實編列。

三、農場應於年度結束前二個月,擬訂次年度業務執行計畫,並將各項宣
  導業務之優先順序及經費預算編列情形,簽奉農場首長核定。

四、業務宣導費支用及結報:
(一)辦理主題推廣活動、參加旅遊展覽、媒體行銷採訪、農特產品推廣
   、行銷宣導品製作等推廣業務作業,應先就辦理項目、經費支用額
   度等事項,簽奉農場首長核定。執行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核定簽案
   、支用收據及成果資料。
(二)支付遊覽車司機茶水費等屬於常態性推廣業務作業,農場應訂定相
   關支用規定,辦理經費結報。

五、農場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年度內業務宣導執行情形,並分
  析各項業務宣導成效,簽奉農場首長核定後函報本會備查。

六、農場應訂定業務宣導費支用之內部控制及稽核作業規定,每年至少辦
  理一次內部稽核,相關內稽內控資料應予專卷歸檔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