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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作業要點
民國 86 年 1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壹、依據:

法務部八十六年十月八日法八六政字○一八四二號函頒「政風機構預

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辦理。
 

貳、目的:

有效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之發生,確保本會物資、器材、設施與人員

安全。
 

參、具體作法:

一、策訂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

應依據本機構辦公環境、轄區治安狀況、業務特性及可能發生危安事

件之因素,策訂「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一)

,詳列工作要項,預防措施及執行分工等事項,簽奉機首長核定,協

調本機構相關單位貫徹執行,並陳報本會核備。

二、召開安全防護會報:

(一)依據行政院頒「事務管理手冊─安全管理」部分,有關危害及破壞

事件之預防規定,組設安全防護會報,由所屬各相關單位主管參加

(二)安全維護會報由副首長或幕僚長為召集人,負責研議有關危害或破

壞事件之預防事項及妥善處理偶突發事件,政風單位負責秘書業務

(三)安全防護會報,應每半年定期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四)會屬合署辦公或多數機關鄰接地區,應組設聯合安全防護協調會報

,由階層較高或相互推選之機關負責召集,推動整體安全防護工作

,其組設方式,由召集機關研訂之。

三、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宣導:

配合實際發生案例,利用各種集會時機、或運用機構現有播音設施經

常實施宣導,提昇員工對危害或破壞事件之認識,以提高安全警覺及

處置能力,期使員工能瞭解於發現有遭受危害或破壞之虞時,應立即

反映處理,以維護本機構員工及設施安全。

四、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演練:

協調相關單位,模擬各種危安狀況,配合防護團或自衛編組實施演練

,提昇員工處理危害或破壞事件應變制變之能力。

五、厲行責任區制度:

協調相關單位明確建立安全防護責任區制度,賦予各級單位主管與員

工之安全防護責任,結合全體員工力量,共同防護本機構之安全。

六、強化值勤功能:

協調相關單位針對洽公、來賓、參觀訪問等,訂定門禁管制規定,要

求駐衛警或相關人員確實執行;對重要設施,劃定禁區,採取隔離措

施。對委託辦理保全業務,應隨時督導及檢測,以強化值勤功能。

七、充實防護設備:

協調相關單位對現有防護器材、設備,應實施定期檢測,以保持正常

堪用狀態,並逐年充實或更新防火、防盜、防爆及門禁管制之科技設

備,以強化防護功能。

八、防處爆炸物:

參照『政風機構對爆炸物之認識與防處』處理(如附件二)。

九、蒐報危安預警資料:

與有關單位密切聯繫配合,蒐集、掌握有關危害或破壞預警資料,適

時提供相關單位參處,以發揮政風機構聯防預警功能。

十、與治安機關聯繫配合:

經常與當地治安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俾遇緊急情況時,能獲得迅捷有

效支援。

十一、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

(一)依照「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擬訂檢查項目,會同相關單

位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檢查報告表格式如附

件三),發掘缺失,檢討改進,並列管追蹤,以確保機構安全。

1.定期檢查:各機構應每半年實施定期檢查乙次,並將檢查情形填註

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報告表,報會核備。

2.不定期檢查:各機構於重要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時間,或重要貴

賓蒞臨視察訪問等,應視需要實施專案檢查,強化安全預防措施,

以防範危安事件發生。

3.每日例行檢查:由各級執勤人員,就本單位安全狀況、特性及注意

事項執行檢查,發掘影響安全狀況隨時報告處理,並將檢查情形記

載於執勤日誌簿備查。

(二)各種預防措拖安全狀況查之重點項目:

1.各種水電設施之維護保養情形。

2.各種消防設施之整備維護保養(更新)情形。

3.各類物料庫房或生產成品庫房品料之保管、貯藏、消防、防災、防

潮措施,是否完善。物料收受、發放程序是否建立制度。

4.生產事業機構之廠房、工場、及機器設施之保養維護有無缺失?管

制措施是否適當?防火、防盜、防破壞等措施是否週全。

5.醫療機構之病房、重要醫療設施之保養維護及藥品庫房之保管、消

防、防竊、防變質等安全防護措施及作業程序是否完善。

6.警衛勤務、門禁(車輛出入)管制、週邊阻絕等,各項防護措施是

否週全。

7.文書檔案中心(庫房)防火、防盜、防潮措施。

8.重要慶典(集會)場所之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

9.重要貴賓蒞臨視察、訪問場所之安全管制與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

10.各種爆材及易燃物料之安全管制與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並對

負責管理或作業人員之品德、操守、工作紀律等加強考察。

十二、本機關首長安全維護:

協調相關單位 (人員) 對首長住所、辦公室、會議場所、座車、接

觸人員、郵件、包裏等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三、重要貴賓安全維護:

上級機關首長及重要貴賓蒞臨時,協調 () 相關單位 (人員)

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四、國家元首安全維護:

(一)全力蒐報對元首、副元首危害、驚擾、陳情之預警資料。

(二)元首、副元首及國賓蒞臨時,政風人員對有關單位安全警衛之要求

,應全力配合。

十五、專案安全維護:

各機關於辦理春安工作、重要慶典、各項選舉及其他重大集會或活

動等專案工作時,應依據本會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輔政字第○五○

三七號函頒「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性維護機關安全工作實施要點」有

關規定,並結合單位特性及任務需求,擬訂專案執行計畫,簽奉機

關首長核定後,協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以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

生。專案工作結束後,應檢討執行成效連同專案執行計畫,陳報本

會備查。

十六、建立應變組織:

(一)各機構應成立緊急狀況處理小組,在機構首長指揮監督之下,妥處

突發事件,維護機構設施安全。

(二)各機構應協調當地警察機關或有關單位簽定支援協定,協處預防危

害及破壞事件。

(三)各機構應依據「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規定」成立防護團,負責本

機構自衛、災害搶救任務,並接受當地民防機構之指揮及配合演練

,以增強應變能力。

(四)各機構應依據單位特性,自行策訂消防、防颱(防災)工作計畫,

並完成人員編組與演練、以加強消防、救災之應變能力,減少意外

災害之損害。
 

肆、危安狀況之通報:

一、一般危安狀況:

各機構發生一般危安狀況時,應陳報機構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處置,

按月填註成果統計表(格式如附件四),於次月五日前陳報本會彙辦

二、重大危安狀況:

(一)各機構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應立即陳報機構首長及協調相關單位

或治安機關及當地調查處、站協助處理,並視狀況先以電話速報,

同時另以通報表(格式如附件五)簡述狀況發生之原由及處理情形

,至遲於一小時內傳真本會,並副陳法務部政風司,另續報後續發

展情形。

(二)事件結束後,應將整個事件發生原因、處理經過及結果,深入調查

、研判、分析、檢討並提出改進措施及追究責任等,簽報機關首長

後陳報本會核定。

(三)各機構發生重大危安狀況時,除依前述規定處理外,並應簡述事件

發生原因(人、事、時、地、物等)、處理經過及結果(如人員、

財物損傷情形等數據),按月於成果統計表之「重大危安狀況及陳

情請願事件簡述」欄中填註陳報本會彙辦。

三、危安預警資料:

(一)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

1.一般危安預警資料:依本要點肆之一—一般危安狀況通報程序處理

2.重大危安預警資料:依本要點肆之二—重大危安狀況通報程序處理

(二)非屬本機關之危安預警資料:

由原蒐報之政風單位逕行以通報表傳真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參處,

並副陳本會及法務部政風司。

四、重大危安狀況及其預警資料,應依本會「各機關政風機構與相關單位

聯繫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迅速通報當地調查處、站參處。
 

伍、督導考核:

依照本會「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