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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績效評核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核所屬醫療機構
        年度經營效果,促進業務發展,提升經營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會所屬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

三、評核項目:
(一)經營績效:
    1、財務指標。
    2、營運管理。
(二)政策配合: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
    2、輿情案件之處理時效。
    3、配合本會要求提供資料及重大事件處理。
(三)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1、顧客績效。
    2、教育訓練與教學研究。
(四)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

四、評分標準如下(評分標準表如附表):
(一)經營績效(配分四十分):
    1、財務指標:配分計二十分。
    2、營運管理:配分計二十分。
(二)政策配合(配分二十分):
 1、維護本會各項權益及政策配合度:各醫療機構首長得檢具相關資
   料及報告書,由本會依權責就其落實、執行本會政策,及對本會
   貢獻度等給分(含公共衛生、社區醫療、科經營等政策任務),
   配分計十分。
 2、輿情案件之處理時效,配分計五分。
 3、配合本會要求提供資料及重大事件處理,配分計五分。
(三)提升行政管理效能(配分四十分):
 1、顧客績效:配分計二十分。
 2、教育訓練與教學研究:配分計二十分。
(四)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另加減分計十分,以十分為上限):
 1、特殊重大優良獎項或殊榮,裨益醫院或本會、政府形象顯著提升
   者,加一至十分。
 2、負責兼管員山、灣橋、鳳林及臺東分院等四所分院首長,加分一
   至二分。
 3、有重大違失,嚴重影響醫院或本會、政府聲譽,情節重大者,扣
   一至二分。

五、評核總分計算方式:
(一)各醫療機構首長評核分數依「經營績效」、「政策配合」、「提
   升行政管理效能」及「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四大項實際評
   分計得。
(二)副首長評核及評核分數:
 1、依各院評核規定辦理,由院長評核,配分八十分。評核結果應具
   識別性,評核分數超過七十五分或未滿六十五分者,應說明具體
   理由及檢具資料。
 2、政策配合:由本會評核,配分二十分,得檢具相關資料及報告書。
 3、情節重大優良或違失事項,由本會評核,另加減分計十分。
 (1)特殊重大優良獎項或殊榮,裨益醫院或本會、政府形象顯著提
    升者,加一至十分。
 (2)兼管分院副首長特別加分事項:員山、灣橋、鳳林及臺東分院
    等四所分院,副首長因駐守分院代理首長,實際督導院務推動
    ,酌加一至一點五分。
 (3)有重大違失,嚴重影響醫院或本會、政府聲譽,情節重大者,
    扣一至十分。
 4、評核分數依上揭項目之實際評分計得。

六、評核總分:以一百一十分為滿分,區分以下級距:
(一)九十分以上。
(二)八十分以上。
(三)七十分以上。
(四)未滿七十分。

七、評核分數之運用:
(一)評核總分列為各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之評核分數,並為考績、
   職務連任、延任及調任之重要依據,自上任滿一年後,由本會定
   期(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實施評核。
(二)上任後滿一年,經年度評核評定考績:
 1、九十分以上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調升、連任、延任。
 2、八十分以上者:視業務需要優先檢討連任、延任。
 3、七十分以上者:未達任期者,續予觀察,屆滿任期者,依任期期
   間平均分數績等,檢討連任或不連任。
 4、未滿七十分者:依任期期間平均分數,檢討調整職務或不連任。

八、「經營績效」項下之「財務指標」、「營運管理」,與「提升行政
  管理效能」項下之「顧客績效」、「教育訓練與教學研究」等項,
  依據本會年度工作績效評核結果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