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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貫徹廉能政治,端
        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廉政
        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會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會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副
        主任委員兼任;委員由本會各處、會主管以上人員及所屬各榮民總
        醫院院長兼任之;另聘請會外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外聘委
        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增減之,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本會各處、會及所屬各機構提出
        業務(專題)報告,並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