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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伍軍人社會團體聯繫經費使用規定
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精進國內退伍軍人社
        團聯繫飛躍方案」,強化與退伍軍人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之聯繫及
        溝通,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特訂定本規定。

二、社團聯繫經費之使用,以本會及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 辦理國
        內外退伍軍人社團聯誼、國際交流、重要慶典、紀念日及榮民節活動等聯
        繫事項為限。

三、社團聯繫經費用途:
(一)民俗、紀念、慶典或特定節日,聯繫拜會服務區內各社團。
(二)服務區內社團辦理年會、會慶或有關全會會務之訓練、活動與會議時,
            以機關名義派員出席參加,並視實際情況贊助彩品。
(三)服務區內社團其他特殊聯繫相關事宜。

四、經費支用項目:
(一)喜慶:花籃、盆花、水果禮盒、茶葉及其他應景禮品。
(二)特殊聯繫活動及其他足資表示祝賀、感謝等適當禮俗物品或彩品。

五、社團聯絡協調服務支用標準:
(一)花籃每對、盆花每盆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二)水果禮盒、茶葉每份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三)獎牌、感謝狀等每份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四)時令食品每份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五)其他品項(彩品)每份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六、一般規定:
(一)社團聯繫經費僅限於社團聯繫運用作業支用,同一事由使用對象,並不
            得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要點之對象重複使用。
(二)各榮服處聯繫服務對象,應以所屬服務地區者為限,不得跨區辦理。
(三)社團聯絡協調服務致送物品,由辦理單位視致意對象實際之需要採購,
            並本節約原則,慎重致送對象,每次同一事由所致贈禮品,以不超過二
            件為原則。

七、社團聯繫經費由年度預算「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海內外退伍軍人聯
        繫作業」費用項下支應,其經費結報悉依現行會計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