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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優秀基層員工激勵要點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昇本會及所屬機
  構人員工作績效,以激勵士氣,發揮工作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中心等機構
  (以下稱各單位)依法任用、派用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與聘
  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本會表揚之優秀基層員工,每次不超過十七名為原則,以本會六
  名、所屬服務機構五名、安養機構五名及職業訓練中心一名為限
  。並以最近二年內未曾依本要點獲選為優秀基層員工為優先。

前項表揚名額,於每年下半年得增列所屬機構人事、主計及政風
人員各二名。


四、被遴薦人員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會優秀基層員工: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
   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五、被遴薦為優秀基層員工者,須最近一年年終考績列甲等或相當甲
  等以上,且最近一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
  上之處分。

六、本會每半年辦理一次優秀基層員工選拔,由各單位依綜覈名實及
  寧缺勿濫之原則,各推薦一至二名,並以委任第五職等以下(含
  約聘僱)人員占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原則,於每年五、十一月一日
  前填具推薦表(如附表)及有關證明文件報會核辦,逾期視同放
  棄。


七、本會人事處及政風處負責審查推薦人員有無符合第五點規定,所
  屬機構推薦人員,應分會各業管處審查有無符合第四點規定,排
  定名次,並至多推薦三至五名提審查小組審議。

八、本會優秀基層員工之審議,由主任秘書召集本會各處、會主管組
  成審查小組審議,審查結果由本會人事處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九、獲選為本會優秀基層員工者,得於月會由主任委員頒給新臺幣五
  千元禮品(券)。


十、各單位遴薦人員獲選為優秀基層員工者,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
  由原遴薦單位報請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禮品(券)應予追繳,
  其有關人員並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一、辦理優秀基層員工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會人事費獎金項
  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