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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災害防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理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及所屬機構於
  災害或特殊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迅速通報採取各種必要之緊急
  應變措施,防止災害或事故擴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重大火災、爆炸、公共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水利設施災害、陸上
   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動植物疫災、職業災害、森林火災
   等災害。
  所稱特殊事故,指榮民(眷)急難救助與糾紛調處、民眾抗爭、單身
  榮民亡故或重大傷害、醫療糾紛、食物中毒等危及機關(構)或榮民
  安全之事故。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應編成應變處理小組(本會災害應變中心、業管單位
  緊急處理小組、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專責處理各項災害及特殊
  事故事宜,其啟動時機如下: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編組表如附件一)
 1、所屬機構轄管範圍發生重大災害,有必要採取緊急應變對策時。
 2、災情有擴大之跡象,非單一業管單位所能掌控者。
(二)業管單位緊急處理小組:
 1、遇重大災害範圍或長期性之民眾抗爭等情事。
 2、災情或事故有擴大跡象,須採緊急應變對策時。
(三)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
 1、屬重大災害範圍或長期性之民眾抗爭等情事。
 2、遇有特殊事故,必須集結多方人力與資源採取應變措施時。

四、應變處理小組啟動方式: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
 1、由業管單位主管建議或依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指示成立。
 2、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本會處理能力時,應即向行政院、行政院
   災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陳報災情,請
   求支援救災。
(二)業管單位緊急處理小組:
 1、由業管單位主管視需要自行成立。
 2、凡涉及二個單位以上之權責,應由最先接獲訊息之業管單位會同其
   他相關單位,立即召開緊急會議,協調指揮調度事宜。
 3、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本會處理能力時,應即向行政院、行政院
   災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陳報災情,請
   求協助救災。
(三)所屬機構緊急處理小組:
 1、依本會指示或機構首長視需要自行成立。
 2、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機構處理能力時,應即向本會及地方政府
   災害權責機關(單位)請求協助救災。

五、應變處理小組啟動後運作地點: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本會一樓災害應變中心。
(二)業管單位緊急處理小組:設於業管單位辦公室。
(三)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所屬機構會議室或適當之辦公處所。

六、本會及所屬機構接獲災害或特殊事故訊息後,應按通報與處置要領(
  如附件二)、通報處理流程(如附件三)辦理,業管單位及所屬機構
  並應視災情規模程度(如附件四)通報相關層級單位(災害通報單如
  附件五)。
  會本部公共處所發生災害事故時,行政管理處應即動員救災處置,並
  回報主任秘書及主任委員;若災情嚴重,應向台北市軍、警、消、醫
  等單位請求協助救災。

七、附則:
(一)業管單位應建立專責人員緊急聯絡名冊,送綜合規劃處彙整置於總
   值日室備用,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更新;所屬機構專責人員緊急
   連絡名冊由業管單位彙整備查。
(二)所屬機構應依機構特性,訂定緊急應變計畫,送業管單位備查,並
   建立緊急連絡名冊及相關支援協定單位之通聯資料備用。
(三)災害防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理作業執行情形,業管單位應
   列入防災業務督導重點,遇有重大優劣事蹟時,專案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