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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使用戶役政資料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構為妥
  適使用內政部戶役政資料(以下簡稱戶役政資料),落實資訊
  安全,並保障個人隱私權益,以防止資料不當使用,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應用戶役政資訊,以榮民申請就養、就學、就
  業、就醫、服務照顧、資料校補及退除給付等業務查證需要,
  在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為之。(法規依據如附件)

三、使用人員管理:
(一)本會各需求單位原則配置一人使用。
(二)本會各所屬機構原則配置二人使用,並互為代理人。
(三)查詢量大或特殊使用單位,得依前一年實際使用量,申請增
   額配置。
(四)系統管理單位(本會統計資訊處)以業務管理需要配賦。
(五)工友、技工、駕駛及替代役四類人員不得申請使用。 

四、系統權限申請與異動: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申請使用(停用)人員(含系統管理者),
   應填寫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線上查詢使用者帳號申請
     / 停用表」(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經單位主管(機構
   首長)審核同意後,移本會統計資訊處據以配賦上線帳號、
   密碼,開通(停止)查詢權限。     
(二)所屬機構申請開通查詢權限,應函報本會對該機構具有主要
   管理權責之業務處審核同意。
(三)使用人員離職或職務調整時,亦需由原申請單位填寫「線上
   查詢使用者帳號申請 /  停用表」提出申請,離調停用者應於
            職務異動前十日提出申請,並由本會統計資訊處停止其帳號
   權限。
(四)使用人員密碼輸入錯誤三次,系統自動鎖碼,需依程序重新
   填表申請。
(五)本會統計資訊處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應函知內政部。
(六)本會統計資訊處定期每季由人事資訊系統查核使用人員動態
   ,凡使用人員離職、職務調整或帳號已閒置逾三個月,逕行
   停止其使用權限,並以書面通知使用人員。
(七)經停止權限人員如需再使用,需依程序重新申請。

五、資料查詢: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使用人員線上查詢戶役政資料,應先填寫「
   線上查詢紀錄簿」輸入查詢事由(格式如附件三之一、附件
   三之二、附件三之三),並於當日由單位主管(機構首長)
   審核同意。
(二)使用人員查詢完畢,「線上查詢紀錄簿」併同查詢案審核原
   件或影本,填報「線上查詢單位內部稽查表」(格式如附件
   四),每日紀錄查詢筆數,經單位主管(機構首長)審核同
   意後,於每月底送交單位(機構)稽查人員。

六、安全管理:
(一)戶役政資料僅限單位內部業務查證用,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
   員閱覽、擷取、破壞及禁止對外提供。
(二)使用人員之帳號及密碼,應確實保密,嚴格禁止洩漏他人知
   悉或提供他人使用。
(三)管理者及使用人員查調戶役政資料,應申請專屬帳號,不得
   使用非本人申請之帳號,帳號不得交接予他人,並嚴禁多人
   共用帳號。
(四)使用人員查詢完畢後,應立即登出系統,避免不具權限人員
   趁機竊取資料,敏感或機密資料不得放置於桌面或影印機上。
(五)戶役政資料嚴格禁止下載、儲存媒體及攝影等,屬於專案性
   質之清冊亦應比照辦理。
(六)辦理法定職務案件審核所需網路連線查詢或列印之資料,應
   隨卷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
(七)本會應指派專人管理及維護查詢戶役政資料之網路連線設備
   ,以確保設備功能正常,資料檔案儲存於可攜式儲存媒體者
   ,應置放於安全場所,應上鎖或管制人員進出。
(八)儲存於可攜式儲存媒體之資料檔案,使用完竣且確認無保存
   必要,應簽報單位主管核定後,刪除資料檔案,並確認其資
   料檔案無法復原。
(九)內政部提供之戶役政磁性媒體資料,本會統計資訊處應指定
   專人登記列管,並檢核資料之完整性,需依保存年限銷毀。
(十)系統定期要求使用者更改密碼,統計資訊處如發現有洩密之
   虞時,應即要求使用者更換密碼,避免他人知悉。
(十一)線上查詢戶役政資料完竣後,如可銷毀,紙本文件應銷毀
    至無法辨識,電子檔如無保留必要性,應即刪除。
(十二)查詢系統記錄查詢者帳號、查詢日期、時間、查詢作業代
    碼、被查者查詢條件、查詢事由等查詢日誌,並保留三年
    備查。
 
七、稽核作業:
(一)本會需求單位及所屬機構應指派稽查人員辦理使用查詢戶役
   政資料之稽核作業。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稽查人員,應每月就使用人員之查詢紀錄進
   行查核事宜,如有異常使用情形,應進行追查,確屬異常者
   ,應通報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機關(構)首長議處。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稽查作業:
   1、依本會統計資訊處每月提供之「上線人員系統資料」(格式
   如附件五),逐筆核對「被查者」與「線上查詢記錄簿」及
   審核原件是否相符,並填報「線上查詢單位內部稽查表」。
   2、前目稽核紀錄等相關資料,應於稽核完畢後,交由上線查詢
   人員留存三年備查;並將「線上查詢單位內部稽查表」、「
   線上查詢紀錄簿」影本,移送本會統計資訊處備查(所屬機
   構應副知本會業管處)。
      3、每半年辦理上線單位內部稽查作業,填報「線上查詢單位內
   部稽查表」並移送本會統計資訊處備查。(格式如附件四之
   一)。
(四)本會業管處外部稽查作業:
      1、業管處每年至少一次,對所屬機構實地查訪稽查,稽查筆數
   至少為全年使用量之百分之三。
      2、本會業管處查訪前,應自本會統計資訊處每月提供之「上線
   人員系統資料」中,抽選稽查之時間範圍及筆數,完成所需
   稽查項目。
      3、稽查完畢,應將「線上查詢本會外部稽查表」(格式如附件
   六)影本,交由本會統計資訊處備查。
(五)內政部辦理稽核作業時,本會及所屬機構應配合提供查核相
   關資料。
        
八、使用戶役政資料,應妥善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其違反相
  關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追究:
(一)涉及行政責任者,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申誡處分停止其
   權限。
(二)使用單位(機構)及使用者不當使用經由內政部提供之戶役
   政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或訴訟時,使用單位
   (機構)及使用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或
   其他法律之規定負法律責任。如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使用
   單位(機構)應負個資法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責任,與第
   三十一條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三)違反個資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意圖營利者;或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
   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
   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
   或方法,犯前揭情形之罪者,應負個資法第四十一條、第四
   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之法律責任。
(四)使用單位(機構)及使用者不當使用戶役政資料之行政責任
   及管理者未善盡管理之責,應由其所屬機關(構)議處;其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