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支領退休俸
、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放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支給基準:
依行政院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所定數額支給。
三、受理方式: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應
由居住地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受理申請。
四、受理書件:
申請人子女在臺灣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
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得申請教育補助費,應填具申請表(格
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學校繳費收據。
(二)戶口名簿影本(首次申請或申請人親子關係變更時提供)。
申請人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繳費收據,如係繳交影本,
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
繳費通知單。
五、作業程序:
(一)榮服處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即建立電子檔案,並於建檔完畢後,將
申請人資料上傳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
請暨稽核系統。
(二)經系統完成查核無重複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訊息者,榮服處應將系
統列印之報銷清冊,並同受理書件函送本會,據以將子女教育補助
費撥入申請表所列金融機構帳戶,或依其申請由榮服處臨櫃發給。
(三)以金融機構直撥入帳者,入帳當日因故遭沖退時,由榮服處查明相
關資料無誤後,陳報本會重新辦理撥付;經榮服處查明後仍無法入
帳者,應通知申請人將相關資料補正後,再行撥付。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榮服處於每年四月十日前及十月二十五日前,受理上、下學期子女
教育補助費申請。
(二)榮服處審查申請案件,應先行查證申請人當期退休俸、贍養金或生
活補助費發放情形,確認申請人之支領俸金資格。
(三)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
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剔退者,各榮服處應針對剔退原因處理,並通
知申請人辦理資料補正或繳回溢領款項事宜。
(四)溢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辦理繳回,如未繳回
,即函送行政執行機關辦理。
(五)各榮服處須將受理申辦之異常案件處理情形報送本會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