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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支領退休俸
        、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放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支給基準:
        依行政院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所定數額支給。

三、受理方式:
        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應
        由居住地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受理申請。

四、受理書件:
        申請人子女在臺灣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
        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得申請教育補助費,應填具申請表(格
        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學校繳費收據。
  (二)戶口名簿影本(首次申請或申請人親子關係變更時提供)。
         申請人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繳費收據,如係繳交影本,
         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
         繳費通知單。

五、作業程序:
  (一)榮服處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即建立電子檔案,並於建檔完畢後,將
         申請人資料上傳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
         請暨稽核系統。
  (二)經系統完成查核無重複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訊息者,榮服處應將系
         統列印之報銷清冊,並同受理書件函送本會,據以將子女教育補助
         費撥入申請表所列金融機構帳戶,或依其申請由榮服處臨櫃發給。
  (三)以金融機構直撥入帳者,入帳當日因故遭沖退時,由榮服處查明相
         關資料無誤後,陳報本會重新辦理撥付;經榮服處查明後仍無法入
         帳者,應通知申請人將相關資料補正後,再行撥付。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榮服處於每年四月十日前及十月二十五日前,受理上、下學期子女
         教育補助費申請。
  (二)榮服處審查申請案件,應先行查證申請人當期退休俸、贍養金或生
         活補助費發放情形,確認申請人之支領俸金資格。
  (三)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
         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剔退者,各榮服處應針對剔退原因處理,並通
         知申請人辦理資料補正或繳回溢領款項事宜。
  (四)溢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辦理繳回,如未繳回
         ,即函送行政執行機關辦理。
  (五)各榮服處須將受理申辦之異常案件處理情形報送本會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