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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指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退除役官兵。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定就學補助及獎勵,其項目如下: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大學(含日間部、進修部及進修學院)
  、研究所學雜費補助。
二、符合教育部所定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之國外研究所學雜費補
  助。
三、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期成績八十分以上,成績
  優異獎勵。

第 四 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前條就學補助或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並檢附榮
譽國民證影本及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向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發之。

第 五 條
前條所稱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如下:
一、申請學雜費補助者:
(一)國內就學:註冊繳費收據正本、學生證影印本及就讀校院開立之
   「未領取(申請)校院他項獎助學金」證明。
(二)國外就學:有效期限內之護照、學生簽證影印本、在學證明及繳
   費收據。
二、申請國內就學成績優異獎勵者:在校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八十分以
  上,且所修該學位學科全部及格,操行乙等以上之成績單及學生證
  影印本。

第 六 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未依前二條規定檢附資料證件者,應通知其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
就學補助或獎勵,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第 七 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及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
  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第二
  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第 八 條
就學補助及獎勵,應按專科、大學、碩士班、博士班等四層級循序發給
。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補助或獎勵者,不得再申領較低層級或同層級
校院之補助及獎勵。


第 九 條
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之限制如下:
一、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得申請就學補助。
二、支領軍人退休俸,合於申請規定者,依第十條第一項公告核發金額
  之半數,補助及獎勵。
三、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
  修 、外國在臺分校 (授課) 、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
四、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教育優待或補助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五、同一時期已申請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辦法之就
  學補助或獎勵。
六、在校因故休學、退學,事先未函告輔導會備查者,再申請時,不予
  補助及獎勵;曾報備而再就學者,重複就讀之學期,亦同。
七、重修、延長畢業期間之學雜費,不予補助,亦不發給成績優異獎勵
  。
八、提供不實資料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核發各項補助及獎勵。
九、申請人如同一時期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
  及獎勵。

第 十 條
本辦法各項補助及獎勵核發之金額,由輔導會訂定並公告之。
申請就學補助,實際繳交學雜費未達前項公告補助金額者,覈實補助;其為
前條第二款之情形者,補助其實際繳交學雜費之半數。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