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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替代役役
    男(以下簡稱役男)之分發,符合服勤單位之需求,達到適才、適所、公
    平、公正、公開原則,並落實專長派職,發揮人力運用之最大效益,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權責區分:
  (一)承辦單位(人事處):
     1、督導役男分發及撥交作業之執行。
     2、調查、調整服勤單位員額需求分配。
     3、本作業規定之訂定、修正及廢止。
  (二)訓練單位(訓練中心):
     1、辦理役男分發及撥交之執行。
     2、專業訓練課程批閱成績、繕造成績冊及其他資料之製作。
     3、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及專業訓練成績之彙總、繕造總成績冊等作
              業。
     4、其他相關事宜。
  (三)各業管處:
     1、協助役男分發及撥交作業之執行。
     2、審核所屬服勤單位提報役男員額、專長需求案件。
  (四)服勤單位:
     1、提報役男員額、專長需求。
     2、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接領之執行。  

三、分發原則:
  (一)除經本會核定專長優先甄選者,餘役男依本會核定分配之各服勤單
          位員額,依訓練總成績高低順序,由役男選填志願服勤單位;訓練
          總成績相同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分發服勤單位。
  (二)戶籍設外(離)島者,以分發戶籍地為原則,具下列條件者得優先
          申請分發:
     1、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准者。
     2、政府核列為低收入戶家庭者。
     3、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常備兵役或替代役,因作戰或因公死亡
              者。(以一人為限)
     4、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同時服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或替代役之
              現役,皆未分發至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時,其中服替代役之
              役男一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軍事基礎訓練後,陳報本
              會審查,於專業訓練結訓分發服勤單位時,以戶籍地或附近地
              區分發;或於分發後之服役期間,向服勤單位申請,陳報本會
              審查,由本會視服勤需要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勤。
     5、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具身心障礙手冊
              或重大傷病證明),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直系尊親屬一人
              外,無其他直系尊親屬者。
     6、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直
              系尊親屬或直系尊親屬均已年滿六十五歲者。
     7、役男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於服役期間,配偶亡故、失蹤、離
              異、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服刑者。
     8、戶籍設於花蓮、臺東地區者,得申請優先分發返回花、東地區
              服勤。
     9、具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役男(如醫師、社工師等相關證照),得
              申請優先依其志願配合服勤單位出缺情形分發。
  (三)訓練總成績計算方式:
     1、訓練總成績以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及專業訓練
              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兩部分成績總和。
     2、軍事基礎訓練成績由內政部役政署提供。
     3、專業訓練成績之配分標準:生活管理占百分之三十、隨堂測驗
              占百分之三十、期末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四、結訓撥交:
(一)役男抽籤及分發作業確定後,原則由各服勤機構派員接回單位報到,惟
      撥交前得由役男提出申請自行報到,經本會核定後,於指定日期、時
      間、地點報到。
(二)役男申請自行報到,應填具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申請核定後,應
      依自行報到須知(格式如附件二),於指定日期、時間、地點完成報
      到。
(三)配合事項:
 1、本會:
(1)通報役男自行報到之服勤機構,以電話聯絡其家屬,掌握役男行蹤。
(2)結訓及撥交日期、地點,除自行報到役男另行辦理外,其餘通知各服勤
     機構指派專人接領役男及辦理各項交接事宜。
2、服勤機構:辦理役男自行報到,應於報到當日上午十一時前,將報到情
   形,電傳回報本會人事處。
3、訓練中心:
(1)辦理結訓撥交,應繕造役男撥交人員名冊一式三份(一份存訓練中心、
     一份存本會、一份送服勤單位),並將役籍資料點交各服勤機構。
(2)役男結訓撥交前,對自行報到役男,應加強相關安全教育與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