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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專款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加強各榮民總醫
    院本於關懷社會,推動教學與醫學研究,服務周邊地區醫療保健,並
    促進優質之醫療服務品質,增進居民福址,促進地方和諧,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
(一)教學與醫學研究:
      補(捐)助推動醫學研究及醫學教學研究活動之非營利機構、法人
      或個人。
(二)醫療相關補助:
      1.器官或大體捐贈者。
      2.依榮民總醫院之特性,配合政府、主管機關政策及其他特殊因素
        補助者之非營利機構、法人或個人。


三、經費用途:
(一)演講、教學及醫學會學術會議等活動之相關費用。
(二)醫學教學訓練、醫學研究發展及技術交流等相關費用。
(三)其他推動醫學與教學研究人才培育之相關費用。
(四)器官及大體捐贈之相關費用。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捐)助為民間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
      1.計畫書:內容包括申請目的、地點、財務狀況、所需經費概算、
        經費用途與管理、預期效益及經費來源等。
      2.補(捐)助款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得免附計畫書,但應於來函
        中說明活動內容,並列明經費用途。
      3.同一機構如同時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附列全
        部經費內容、補助項目及金額。
      4.核准立案登記之相關文件影本。
(二)受補(捐)助為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目的、地點、所需經費、經費用途等。
      2.其他與申請補(捐)助相關之佐證資料。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標準:以前年度補助款執行成效及配合政府政策程度。
      1.評估對醫學科技及教學研究之影響。
      2.評估對榮民總醫院之形象影響。
      3.考量榮民總醫院預算容許情形。
      4.以弱勢團體及個人為優先對象。
      5.配合政府、主管機關政策。
(二)作業程序:
      承辦單位應就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必要時得實際查訪,並簽註意見
      後,送院長核定。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應注意事項:
(一)除因特殊或不確定因素,無法預估編列預算外,全部補(捐)助當
      列入年度預算程序等作業規定辦理。
(二)接受補(捐)助金額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
      理;其補助(捐)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
      額以上者,依政府採購法應受該榮民總醫院之監督。
(三)活動中應註明榮民總醫院為贊助單位。
(四)同一機構如同時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補助項目及金額,並由各院內部業務相關單位負責初步
      審查。
(五)經費之提撥及結報依各榮民總醫院會計相關規定辦理。原始憑證不
      得跨越核定補助之計畫執行期間(年度)。
(六)受補(捐)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
      全部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七)補(捐)助款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
(八)停止補助
      1.經審查相關資料、活動照片等,如發現有未依補(捐)助用途支
        用或有虛報、浮報或執行成效不佳經查證屬實等情事,除應繳回
        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補(捐)助
        對象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2.受補(捐)助對象應就補(捐)助款之申請及執行相關文件妥善
        建檔保管,且不得拒絕本會或該榮民總醫院派員稽查。


七、管理
(一)本要點專款之結報,應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取得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
(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
      各榮民總醫院應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補(捐)助事項、補(捐)助
      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