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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壹、依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貳、目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替代役役男
    之分發,符合服勤單位之需求,達到適才、適所、公平、公正、公開
    原則,並落實專長派職,發揮人力運用之最大效益,特訂定本作業規
    定。


參、權責區分:
一、承辦單位(人事處):
(一)督導役男分發及撥交作業之執行。
(二)調查、調整服勤單位員額需求分配。
(三)本作業規定之訂定、修正及廢止。
二、訓練單位(訓練中心):
(一)役男分發及撥交之執行
(二)專業訓練課程批閱成績、繕造成績冊及其他資料之製作。
(三)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及專業訓練成績之彙總、繕造總成績冊等作業。
(四)其他相關事宜。
三、服勤單位:
(一)提報役男員額、專長需求。
(二)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接領之執行。


肆、分發原則:
一、各類型機構役男人數分配原則:
(一)會本部各處室會需求人數,得配合役男志願,由分配各類型機構人
      員中,優先由需用處室自行甄選。
(二)分別依榮家、榮院、榮服處、農林等四類機構需求人數,以學歷區
      分依分配人數之比例抽籤,分配各類型機構役男人數(如具醫技、
      救生等相關證照,特殊學歷證照則優先分配該類型機構)。
二、役男個人服勤單位分發原則:
(一)役男每人得選填三個志願。
(二)具特殊學歷專長役男(醫技、救生等相關證照)優先依選填志願服
      務地區分發醫療機構,志願地區人數如有超額,再依據訓練總成績
      高低順序分發。
(三)其餘役男依選填志願服勤單位順序,檢討辦理分發,如選填同一服
      勤機構人數超額,再依訓練總成績高低順序分發。
(四)以上各項之同一地區人數超額,訓練總成績相同時,則以抽籤方式
      決定分發服勤單位。
三、訓練總成績計算方式:
(一)訓練總成績以軍事基礎訓練成績(佔百分之四十)及專業訓練成績
      (佔百分之六十)兩部分成績總和。
(二)軍事基礎訓練成績由內政部役政署提供。
(三)專業訓練成績之配分標準:生活管理佔百分之三十、隨堂測驗佔百
      分之二十、見習成績佔百分之三十、期末測驗佔百分之二十。


伍、結訓撥交:
一、結訓及撥交日期、地點由本會通知各服勤單位指派專人接領役男及辦
    理各項交接事宜。
二、訓練單位辦理結訓撥交時,應繕造役男撥交人員名冊一式三份(一份
    存訓練中心、一份存本會、一份送服勤單位),並將役籍資料點交各
    服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