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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推動廉政品管圈執行原則
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國家廉政建
  設行動方案」規定,為強化組織力量,落實廉政會報功能,特訂定本原
  則。

二、目標:
  為強化本會廉能施政品質,提升廉政會報功能,透過跨部門人員參與組
  成廉政品管圈,針對相關廉政課題進行問題分析、探討關鍵因素、提出
  改善方案,以促進廉潔效能。

三、廉政品管圈任務:
(一)擬訂廉政會報議題。
(二)討論機關廉政風險評估、內部控制、內部稽核、採購稽核、施工查
   核、行政透明、請託關說及廉政倫理規範登錄、平時考核及職期輪調
   之檢討等。
(三)研提廉政興革建議。
(四)檢討分析貪瀆風紀案件。
(五)推動廉政研究及問卷調查、訪查。
(六)研編防貪指引及廉政實務手冊。
(七)促進提升施政效能或防止浪費公帑。
(八)研討其他重要廉政事項。

四、廉政品管圈執行方式
  本會成立廉政品管圈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由政風處負責秘
  書作業,協助處理廉政會報議題設定、討論提案初審、列管案件追蹤及
  廉政會報召集人交辦事項等,執行方式如下:
(一)工作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副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成員由秘書
   室、第八處、人事處、會計處、法規委員會、政風處及相關業務單位
   主管兼任,並隨本職進退。
(二)每年選定一至四項廉政業務議題作為研討主題,並得對廉政有關業務
   檢討缺失、研提興革建議,以及對相關制度或措施提出建言、參與研
   擬。
(三)工作小組研討議題,必要時得邀請業務單位主管與會屬機構首長列
   席。
(四)工作小組針對廉政會報議題設定、成立品管圈等事項,得請相關業管
   單位先行提供資料或報告,以利後續作業規劃。
(五)工作小組對於各單位所提廉政會報報告案、討論案,得先行開會研商
   進行初審,並提供修正意見及建議。
(六)工作小組指定或建議成立之品管圈,以跨部門合作為原則,並儘可能
   結合內部控制制度及現有廉政機制,積極研討並解決機關相關廉能問
   題。
(七)品管圈設圈長一人,圈員以三至十人為原則,圈長於指定期限內提交
   計畫構想送工作小組初審,經工作小組簽陳主任委員同意後實施;上
   述計畫構想得包括主題、圈員名單、程序、方式、預期效益、所需經
   費、完成期限等,其項目由工作小組訂之。
(八)品管圈活動過程應詳實留存紀錄(如照片、會議紀錄等),提送工作
   小組及政風處備查。

五、辦理廉政品管圈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