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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
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配合簡任第十職
    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
    區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本會及附屬機構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建立
    事前瞭解、事中聯繫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機制,特
    訂定本規範。


二、本會及附屬機構職務列等最高簡任第十職等(或職務等級相當)及比
    照警監四階以下駐警隊人員,且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申請赴大陸地
    區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本規範辦理。
    前項人員經遴派或同意赴大陸地區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及從事與業務
    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應經所屬機構同意或核定。


三、本規範之核定權責,依請假規定權責辦理。


四、申請時應行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應據實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並檢附
      旅遊行程表、大陸親友名單、活動行程表或邀請函等文件,不得有
      虛偽不實或隱匿等情事。
(二)本會及各附屬機構之各權責單位對申請人填具申請表或相關文件認
      有不明確或疑義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要之說明。


五、本會及附屬機構辦理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相關(權責)單位應依具
    體情形,基於適當預防及處理之原則,提供下列事項之審查或會辦意
    見:
(一)申請人承辦業務有無涉及機密業務之認定。(服務單位、政風單位
      )
(二)申請表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覈實填寫隱匿情事(人事
      單位、服務單位)
(三)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疾
      病傳出或擬停留之地點為重大役區。(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四)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區
      交流(人事單位)
(五)申請人由軍職轉任公務人員,有無超過其軍職退役後,不得赴大陸
      地區之管制年限。(由當事人自行管制)
(六)有無相關事證證明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政風單位、服務單位)
(七)申請人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檢調單位調查中。(政風單位、服
      務單位)
(八)申請人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
      或赴大陸地區時機有無不適當者。(服務單位、採購主政單位)
(九)申請人赴大陸地區停留期間與申請事由是否相當、合理。(服務單
      位)
(十)申請人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服務單位)
(十一)申請人是否係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
        赴大陸地區。(服務單位、政風單位)


六、本會及附屬機構為辦理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
    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適時檢討有無涉及
    國家安全機密人員範圍,如有新增或異動情形,並應及時主動陳報本
    會,由本會人事單位列冊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人列為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者,服務單位應告知當事人,並提
    醒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七、申請人赴大陸地區遭遇急難或事故,其服務單位應依申請人遭遇問題
    態樣,分別聯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家安全單位協處,並通
    知人事及政風單位。


八、申請人返臺後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返臺後,應於一星期內填具赴大陸地區意見反應表(格式如
      附表二)送人事單位。在大陸地區期間如有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
      疑情事,儘速向服務、政風單位反應,申請人所屬機構認有必要時
      ,得要求申請人於返臺後一個月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
      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
(二)前項意見、報告或說明,得由本會視情形轉知內政部、法務部、人
      事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或併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


九、本會及附屬機構人事單位應定期統計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
    型、次數、停留期間及異常情形(格式如附表三),並將相關統計數
    據,每季彙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