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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學員宿舍管理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學員宿舍之
    管理、使用與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員宿舍僅供會屬機構來會受訓、講習、洽公人員及本會替代役役男
    住宿(以下稱住宿人員)。非屬住宿人員,本會不提供住宿。


三、參加受訓、講習之住宿人員,由承辦單位造具住宿需求名冊,於住宿
    前三日送交第九處辦理。來會洽公住宿者,持相關證明於住宿前一日
    ,向第九處辦理臨時住宿申請登記。


四、完成住宿登記之受訓、講習、洽公人員,應於當日晚上二十二時前向
    宿舍管理人員報到及進住。


五、本會年度訓練、講習計畫之住宿人員,其盥洗用品及寢具洗滌所需費
    用,由承辦單位訓練經費支應。來會洽公住宿者,由本會一般事務費
    項下支應。


六、受訓、講習、洽公之住宿人員,由第九處造具住宿名冊函知所屬機構
    ;住宿人員不得再請領出差住宿補助費。


七、申請住宿優先順序以行動不便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外縣市學員為最
    優先;其他人員以戶籍所在地為準,距離本會地點較遠者(如外島、
    東部、中南部)為優先。


八、學員宿舍床位經排定後,不可轉讓他人或私自調換。


九、受訓、講習或洽公結束或中途退宿者,當日即應辦理退宿。


十、住宿人員應保持寢室環境乾淨衛生;退宿時,應將借用之寢具、公物
    等親自逐項點交宿舍管理人員歸還庫房。


十一、住宿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宿舍公物,如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致生毀損、遺失或減損功能等情形,應照價賠償。未予賠償時
      ,將通知所屬機構處理。


十二、學員宿舍大門於每晚二十四時至次日六時實施門禁,住宿人員外出
      應於晚上二十四時前歸宿。


十三、個人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會及宿舍管理人員除協助報警處
      理外,不負任何責任。


十四、住宿人員,應遵守下列安全及管制事項,違反規定或經制止無效者
      ,予以退宿處分。情節嚴重者,通知所屬機構懲處,並視其情形報
      警處理:
  (一)禁止在宿舍內使用或存放違禁、易燃、危險物品。
  (二)禁止在宿舍內炊膳。攜帶炊具者應交宿舍管理人員保管。
  (三)禁止在宿舍內飼養動物(寵物)。
  (四)禁止在宿舍內喧嘩、吵鬧、鬥毆、賭博、酗酒等不當行為。
  (五)禁止在宿舍內擅接電源、使用燭火、牽拉繩索、鐵絲、釘牆等破
        壞寢室美觀或妨礙他人使用情形。
  (六)嚴禁寢室內吸煙,違者照相依菸害防制法舉發。
  (七)嚴禁男女學員同室。
  (八)嚴禁偷窺、騷擾或任何侵害他人隱私事件發生。
  (九)不得要求獨自住宿一間寢室。
  (十)本會輔導員或宿舍管理人員查察寢室時,住宿人員無正當原因不
        得拒絕。
  (十一)禁止用熱水洗衣物,沐浴後應確實關閉用水;離開寢室應立即
          關閉電源。
  (十二)宿舍冷氣管制開放時段為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二十分;
          晚上二十一時至清晨五時,住宿人員退宿時應拔掉冷氣插頭。
  (十三)垃圾應按分類處理。
  (十四)法定傳染病患者不得申請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