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榮民醫療機
構整合政策,共享醫療資源,並培育醫療優秀人才,促進人才交流,
建立獎勵制度,特訂定本原則。
二、人力支援作業如下:
(一)本會榮民醫療體系區域管理會(以下稱各區域管理會)下設人力資
源小組,辦理規劃區域內人事支援事項。
(二)本會各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醫師之支援,應以所轄區域內各
榮民醫院(以下稱榮院)之人力需求為優先考量。
(三)醫師人力若為主治醫師應以至少半年以上之長期支援為主。
三、任免遷調作業如下:
(一)各榮(總)院職缺,由各區域管理會統籌管理,各區域管理會得視
各醫院需要,授權各榮(總)院辦理。
(二)榮院內部之人事調遷,應經區域管理會決議後,交由各該榮院依人
事法規所定程序辦理;不同醫療機構間之人事遷調,應依外補程序
相關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
(三)各醫療機構二級醫事單位主管、師(二)級(含)以下非主管職務
醫事人員之任免遷調作業,授權由各該醫療機構核定發布。
(四)榮總師(三)級以上資深醫師調任榮院,任滿一年以上且績效優異
者,得由榮總優先檢討調回。
(五)應榮院需求預定由榮總調任榮院服務之聘用住院醫師,其符合榮總
師(三)級醫師資格條件者,得由榮總先予調升師(三)級醫師後
,再行調任榮院。於榮院服務期間至少二年且期滿績效優異者,得
由榮總俟缺依外補程序相關規定優先調回。
(六)榮總聘用住院醫師派至榮院支援,每週達二診次,期間至少二年,
期滿績效優異並符合榮總師(三)級醫師資格條件者,優先檢討調
陞。
(七)支援所轄區域內榮院年資合計達一年以上者,於榮總辦理陞任評分
時,列入陞任評分標準表加分項目;至灣橋榮院、龍泉榮院、蘇澳
榮院、鳳林榮院、臺東榮院及埔里榮院服務者,其加分酌增百分之
十。
(八)公費生應先行至榮總服務,並於榮總完成專科訓練後,經由各區域
管理會決議後分發至所轄區域內榮院或安養機構服務;其公費服務
期間,除經轉調之雙方醫療機構同意外,僅得在所屬區域內醫療或
安養機構服務。
(九)國防代訓生得先行至榮總服務,並於榮總完成專科訓練後調任或支
援榮院,調任榮院滿二年者,得申請回任榮總。其支援榮院時間每
次滿一個月,並累積滿三個月以上者,於報本會備查後得折抵榮院
服務年資,惟不得與應服務榮總年資重複計算。
(十)各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之遴用資格及任期,依本會附屬醫療機構
兼任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遴用資格及任期作
業規定辦理。
(十一)各區域管理會應通盤檢討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各級職務,並於衡
平、對等、促進人力交流之前提下,請各醫療機構依權責訂定合
理、妥適之陞遷序列。
(十二)其餘各職務人員之調任、支援,各區域管理會得比照本原則訂定
之,並須報經本會備查。
四、員額控管如下:
(一)各區域管理會應在行政院核定年度總預算員額下,統籌規劃所轄榮
(總)院員額,並配合科經營業務需要報經本會統一調配。
(二)各榮院、安養機構醫師員額運用,應報經各區域管理會審議通過,
並依人事法規所定程序辦理。
五、進修訓練如下:
(一)各榮總辦理訓練進修及舉辦共同性活動,應提供各類訓練訊息由所
轄區域內榮院推派人員參加。
(二)各區域管理會應遴選榮院優秀醫事人員至榮總相關醫療單位接受專
科、次專科或短期專業訓練,並同時注意所轄榮院人力及營運狀況
。
(三)各區域管理會應評估所轄區域內各榮院之醫師、護理與醫技等人力
需求,培訓所需人員並訂定培訓計畫報經本會備查。所需人員未完
訓前,先以支援方式辦理。
(四)各區域管理會應建立「培訓候選名冊」,列入前款計畫培訓之人員
,作為人事陞遷參考依據。
六、醫師之待遇、獎勵金給付依據相關法規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醫療機構支援醫師獎勵金及診療費用支給規定發給。
七、各區域管理會對執行垂直整合業務有關之獎懲事宜,應提各區域管理
會決議後,交由各榮(總)院依人事法規所定程序辦理。
八、榮(總)院於總員額管控、醫療作業基金進用契約人力比例規範下,
得依各地區特殊需要及當地市場行情,訂定契約人員之僱用規定及薪
資標準,並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