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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
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增進本會及附屬
    機構公文作業 品質,提高公文處理時效,督促各級人員自我管理,
    特依文書流程管理手冊之規 定,訂定本會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要點(
    以下稱本要點),以有效提升行政效能。


二、稽核範圍如下:
(一)公文處理時限:
      1.公文及會辦公文處理時效是否符合規定。
   2.收文、發文、存查及待辦公文件數是否符合規定。
(二)公文處理:
      1.公文處理方式是否適當。
   2.有無逕自收文未交收發登錄。
   3.有無單位收文未列入管制範圍。
(三)公文流程管理:
   1.有無利用存查銷號,再以創稿發文。
   2.有無應行簽案而予以存查。
(四)登記桌人員資料登錄狀況:
   1.登錄是否確實。
      2.公文結案、發文、會稿等有無以業務承辦人將文件交登記桌人員
        之日為結案日。
   3.作業有無積壓延誤。
(五)登記桌人員提供單位主管稽催狀況:
      1.有無提供單位主管稽催資料。
      2.有無每日列印或傳送已逾處理時限或受會逾期案件予業務承辦
        人。    
      3.有無催請承辦人填寫公文展期單並送請單位主管核准
(六)登記桌各項簿冊紀錄狀況:登記桌相關之公文簽收登記表、逾期案
      件催辦表、展期表、陳判登記表、會稿登記表等作業資料登錄情形
      ,有無依年度月份彙整成冊備查。


三、稽核程序如下:
(一)定期簽陳本會各處室會暨各附屬機構公文處理時效統計表、會辦公
      文處理速度分析表,分送各單位參考,並核計年度公文處理成績。
(二)各單位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分別自行實施檢核乙
      次,並填具「文書流程管理評核表」(格式如附表一),於每年七
      月五日及十二月五日前,送本會彙辦。
(三)本會相關業務承辦人組成本會文書流程管理稽核小組(以下稱稽核
      小組,編組表如附表二),並依據各單位陳報之「文書流程管理評
      核表」,實施分區實地抽查、檢核。
(四)稽核小組進行實地抽查、檢核,應現場指導受檢單位改進缺失,並
      將缺失情形函送各單位參考。


四、獎懲
(一)獎勵:
      1.公文處理數量、速度、品質及內容難易度等方面均有優良表現者
        。
      2.登錄、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對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落實推動有
        重大貢獻者。
(二)懲處:
   1.對公文登記、統計及查催資料等作業登錄不實者。
   2.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者(如附表三)。
   3.毀損、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者。
   4.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二日者。
   5.核判公文經書面查催後仍未核批或核後未交下者。
   6.對逾期待辦案件,經催辦仍未辦理者。
   7.應辦案件而簽存查或先存查再以創號發文經糾正再犯者。
      8.專案管制申請未符程序及實質要件而有延誤時效情形重大者。
     9.違反文書流程管理手冊其他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年度研考業務作業費項下支應。


六、成果運用
(一)各單位年度公文處理成績,納入本會「年度績效目標評核項目」及
      年度工作績效督考評比「其他面向」秘書室督導要項計算。
(二)稽核情形作為下年度訂定年度施政計畫選項及督考項目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