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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文檢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增進本會及所屬機構公
  文作業品質,提高公文處理時效,並督促各級人員自我管理,有效提
  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檢核作業權責如下:
(一)本會各單位由行政管理處辦理。
(二)所屬機構由各業管單位辦理。

三、檢核要項如下:
(一)登錄及統計之確實性。
(二)公文分辦、改分辦或內部傳遞作業等有關時效事項之檢討。
(三)運用資訊技術執行文書流程管理相關工作情形。
(四)不符品質公文之認定與糾正。
(五)人民申請未核准案件,並特別注意能否達到為民服務及便民之要求
   。
(六)逾期結案案件。
(七)有關文書處理、時效管制等相關制度之執行與檢討。
(八)重要案件專案管制情形。
(九)其他依單位特性之檢核項目。

四、作業方式如下:
(一)定期檢核:
 1、行政管理處每月彙整本會及各所屬機構公文處理時效統計,及本會
   會辦公文處理速度分析情形,分送各單位參考。
 2、各業管單位辦理所屬機構業務檢查時,應將公文管理納入檢查項目
   ,並依本會「公文檢核評分表」(附表),每年至少檢核一次。
(二)不定期檢核:權責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因業務實際需要,得對本會
   及所屬機構進行不定期檢核。

五、各權責單位對公文檢核結果,得參照下列獎懲事由,適時辦理獎懲:
(一)獎勵:
 1、公文處理數量、速度、品質及內容難易度等方面均有優良表現者。
 2、登錄、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對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落實推動有重
   大貢獻者。
(二)懲處:
 1、對公文登記、統計及查催資料等作業登錄不實者。
 2、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者。
 3、毀損、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者。
 4、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二日者。
 5、核判公文經書面查催後仍未核批或核後未交下者。
 6、對逾期待辦案件,經催辦仍未辦理者。
 7、應辦案件而簽存查或先存查再以創號發文經糾正再犯者。
 8、專案管制申請未符程序及實質要件而有延誤時效情形重大者。
 9、違反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其他規定,情節重大者
   。

六、檢核成果除持續追蹤改進,列為下次檢核重點項目,並應納入本會及
  所屬機構團體績效評核成績併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