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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應用內政部移民署移民資訊連結作業資料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
  輔導安置及退除給與發放事項,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退除給與發
  放作業規定,應用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移民資訊連結
  作業資料(以下簡稱移民資料),並確保取得資料之正常使用,保
  障個人隱私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職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各業管處:
  1.審查所屬榮民服務處及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機構)查詢帳號之申
   請與停用。
  2.控管所屬機構查詢帳號權限使用人員異動情形。
  3.配合年度督訪,查核所屬機構應用移民資料情形。
  4.配合移民署辦理檢查及稽核事項(業務面)。
(二)本會統計資訊處:
  1.負責軟、硬體設備維護及故障排除。
  2.發生資安事件時,依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相關規定進行
   通報作業。
  3.配合移民署辦理檢查及稽核事項(資訊面)。
 (三)本會所屬機構:
  1.指派專人負責查調紀錄及相關資料保管工作,如有違法情形,應將
   查處情形陳報本會。
  2.配合移民署或本會辦理檢查及稽核作業。

三、帳號權限管理:
(一)申請線上資料查詢使用者,須申請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自然
   人憑證及備妥憑證讀卡機,自然人憑證及憑證密碼不得交由他人使
   用。
(二)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原則各配置一人使用,查詢量大或特殊使
   用單位,得增額配置至二人。
(三)工友、技工、駕駛及替代役四類人員不得申請使用。
(四)線上查詢帳號申請方式:
  1.本會各處、會:於線上填寫申請表格,經單位副主管以上長官同意 
   後,傳送統計資訊處辦理。
     2.本會所屬機構:於線上填寫申請表格,經機構首長同意,函送本會
   各業管處審核後,移由統計資訊處辦理。

四、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因業務上需求,須以磁性媒體交換或檔案傳
  輸方式申請使用移民資料者,應填具移民署所訂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
  申請書,並檢附本要點一式四份,向移民署提出申請。

五、資料使用及安全管理:
(一)線上查詢之移民資料,以確與所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負有保密
   責任。查詢前應填寫移民資訊線上查詢紀錄簿(格式如附件),經
   業務主管審核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移民資料需於嚴密資安管控環境下進行處理,運用資料時應進行實
   體隔離,不得與外部網路連線。
(三)線上資料查詢作業結束,應即離線退出系統,以免遭他人冒用。若
   自然人憑證遺失,應立即通知移民署終止使用權限。
(四)移民資料電子檔案禁止錄製保存於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或其他儲
   存設備內。因業務查核所需列印之資料,應隨卷歸檔及依檔案保存
   期限銷毀,不得任意複製、下載、儲存及攝影。
(五)磁性媒體交換取得之移民資料,應指定專人妥善保存;銷毀時應以
   磨損(毀)方法破壞。

六、稽核作業:
(一)本會各處、會及所屬機構使用移民資料者(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應指定專人每三個月將移民資訊線上查詢紀錄簿彙整陳報單位首長
   核閱,並至少保存五年。
(二)本會各業管處每年至少實施一次稽查,透過線上查調之移民資訊,
   勾稽所屬機構移民資訊線上查詢紀錄簿,抽查數量為使用量之百分
   之十(少於五件時全數稽查)。
(三)使用單位以磁性媒體交換或檔案傳輸方式取得移民資料,每半年應
   自行辦理稽核該半年所查調之筆數、內容及使用目的,是否符合使
   用範圍,稽核紀錄並至少保存三年。
(四)使用移民資料,如經移民署查核發現顯有異常者,除依其通知限期
   提出說明及改善措施外,並應配合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督考稽
   核,不得規避或拒絕。

七、使用移民資料,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各機關應用
  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及本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有異
  常使用情形,應即會同政風(稽核)單位查明後,簽報機關(構)首
  長議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