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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1 07: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優秀基層員工激勵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昇本會及所屬機
  構人員工作績效,以激勵士氣,發揮工作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中心等機構
  (以下稱各單位)依法任用、派用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與聘
  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
本會表揚之優秀基層員工,每次不超過十七名為原則,以本會六
  名、所屬服務機構五名、安養機構五名及職業訓練中心一名為限
  。並以最近六個月內未曾依本要點獲選為優秀基層員工為優先。                         
    前項表揚名額,於每年第三季得增列所屬機構人事、主計及
  政風人員各二名。


四、被遴薦人員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會優秀基層員工: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
   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五、被遴薦為優秀基層員工者,須最近一年年終考績列甲等或相當甲
  等以上,且最近一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
  上之處分。

六、
本會每季辦理一次優秀基層員工選拔,由各單位依綜覈名實及寧
  缺勿濫之原則,各推薦一至二名,並以委任第五職等以下(含約
  聘僱)人員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為原則,於每年二、五、八、十一
  月一日前填具推薦表(如附表)及有關證明文件報會核辦,逾期
  視同放棄。

七、本會人事處及政風處負責審查推薦人員有無符合第五點規定,所
  屬機構推薦人員,應分會各業管處審查有無符合第四點規定,排
  定名次,並至多推薦三至五名提審查小組審議。

八、本會優秀基層員工之審議,由主任秘書召集本會各處、會主管組
  成審查小組審議,審查結果由本會人事處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九、獲選為本會優秀基層員工者,得於月會由主任委員頒給新臺幣三
  千元禮品(券)。

十、各單位遴薦人員獲選為優秀基層員工者,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
  由原遴薦單位報請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禮品(券)應予追繳,
  其有關人員並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一、辦理優秀基層員工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會人事費獎金項
  下支應。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