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06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會各處室及各附屬機構於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時,依本注意
    事項辦理。


二、本會各處室及各附屬機構對於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案,應審酌下列
    事項,並報請副秘書長以上長官以為准駁:
(一)採訪者有無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記者證。
(二)申請採訪是否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之行程表內容相符。
(三)考量業務性質是否接受採訪。
(四)申請人所屬媒體之前次新聞人員是否於採訪結束後配合提供本會刊
      播報導剪報或影帶。


三、本會各處室及各附屬機構獲准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時,應由發
    言人或獲授權人員代表發言。


四、受訪之附屬機構,對於採訪之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有未依規定申請或其
    他異常行為者,應即停止採訪,並即時向業管處、第九處及附屬機構
    之政風人員反映。


五、本會受訪處室或附屬機構於採訪結束後,應請大陸地區新聞人員儘量
    提供刊播報導剪報或影帶供參。受訪之處室及附屬機構接獲報導剪報
    或影帶後,應複製副本函送第九處續辦分送行政院新聞局及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相關事宜。


六、本會受訪之處室及附屬機構,於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結束後 5  日
    內,將採訪紀錄函送第九處再分送行政院新聞局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