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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各機構發言及新聞聯繫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依據
  民國101年6月26日行政院秘書長院臺發言字第1010135730號函「行政院
  及所屬各機關發言及新聞聯繫作業規定」。

貳、目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加強與媒體之聯繫及溝通、廣蒐民
  意,並積極闡明政府政策、宣導政令政績,及適時化解政策、施政疑
  慮,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參、組織
一、本會置新聞發言人一人,新聞處理、發布及聯繫等事項,由第九處綜
  理。
二、各機構應置新聞發言人,由首長或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並成立新聞聯絡
  機制,配置專責工作人員,負責各機構新聞發布、聯繫及重大新聞議題
  之處理等工作。

肆、工作職掌
一、本會發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一)重大政策之發布。
(二)重大議題之回應與說明。
(三)重大施政、措施或事件,涉及兩個會屬機構以上時,協調指揮各機構對
  外發言。
(四)主任委員指定之其他事項。
二、本會第九處:承發言人指揮,辦理相關幕僚工作。
(一)主任委員主持會議、出席活動、重要談話及指示事項,或重大政策之新
  聞發布。
(二)發布本會各項政策、政令及政績。
(三)協調各機關新聞聯繫機制。
 
伍、經常業務之新聞發布作業
一、各機構得視業務或政策之進度及特性,自行撰發新聞稿,發布新聞或召
  開記者會,公告周知;新聞發布之內容,涉及本會施政權責或其他機構
  權責者,應先聯繫、協調。
二、各機構之新聞發言人應主動說明單位政策與業務。
三、各機構得視需要舉辦記者會,由首長或相關業務負責人出席報告,並接
  受記者提問;重大政策性問題可簽報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會本
  部發言人親自主持。
四、針對榮民輔導及媒體關注重點,或是未來可能引發後續發展之議題,應
  掌握機先,預擬次日政策重點,並敘明新聞處理方式及對外統一說明要
  點,請本會各處、室、會、組於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及下午二時前,填
  寫「本會及所屬各機構重大政策新聞處理提報表」(如附表1),提報政
  策內容及新聞處理方式,傳送第九處彙整核定後陳報行政院發言人辦公
  室,並於每日下午二時前一併回傳實際處理情形。新聞處理方式可依議
  題性質及屬性,運用多元文宣方式,例如:提供新聞資料、撰發新聞
  稿、投書說明、召開記者會、提供立委及媒體評論家正確及最新資訊、
  適時接受媒體專訪、親赴事件現場訪視並邀請記者隨行採訪等。

陸、重大事件之新聞發布作業
一、各機構遇有下列重大事件時,應於第一時間通報本會發言人,並充份瞭
  解及掌握事件後續發展,辦理新聞發布及處理,並將報導內容告知業管
  處及第九處:
(二)重大天然災害:
1、如遇可預測性之天然災害,例如颱風、豪雨、海嘯等,各災害主管機關
  於事前掌握防災時效,主動發布新聞,對外說明災害預測之強度、範
  圍、民眾應注意事項及政府各項防救災整備作為;各會屬機構必要時得
  請求本會協助,運用記者會、電視台跑馬燈、社群網站、新聞稿等多元
  文宣方式,加強防災宣導。
2、如遇無法預測之重大天然災害,本會得視需要,於災後協助會屬機構召
  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受災、救災情形,及災後復原進度。
(二)重大民生事件:如遇緊急停水、停電、流行病擴散等重大民生事件,影
  響人數及範圍廣大者,地區會屬機構應主動通報本會發言人、第九處及
  業管處,本會視需要協助召開記者會,或對外說明事件影響層面,善後
  處理情形,並呼籲民眾配合注意事項。
(三)重大意外事故:如交通、捷運、火災、會屬機構及照護安全、集體食物
  中毒等,影響人數及範圍廣大、情節重大者,機構應主動通報本會發言
  人、第九處及業管處,由本會視需要協助機構召開記者會,或對外說明
  事件影響層面,善後處理情形,並呼籲民眾配合注意事項。
三、本會發言人得視需要,建議會屬機構以多元文宣方式對外說明,例如:
  提供新聞資料、投書說明、撰發新聞稿、接受媒體專訪等,必要時可簽
  請主任委員主持聯合記者會,或親赴事件現場訪視並邀請記者隨行採
  訪。

柒、新聞處理時效
  各機構辦理新聞發布作業時,為利本會及時掌握各項訊息,爭取回應時
  間,各機構應縮短內部陳核程序,必要時並加強運用電郵、簡訊、電話
  等方式,陳請公忙在外之首長核閱,或由首長授權代理人代核,以加快
  陳核速度。相關背景資料及新聞資訊,務必於第一時間傳送本會第九處
  及業管處。

捌、輿情彙蒐及回應
一、針對媒體報導重大或錯誤輿情,各機構應提出即時回應與澄清,避免誤
  導民眾或傳達錯誤訊息,以利正面及明確呈現政府施政與本會作為,適
  時進行政府施政宣導。
二、為掌握本會暨所屬機構之輿情彙蒐及回應,應依本會「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輿情事務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玖、新聞聯繫
一、為維持各機構與媒體記者溝通管道之暢通,各機構之新聞發言人及新聞
  聯繫工作人員應經常與媒體記者聯繫。
二、本會各處、室、會、組暨各會屬機構新聞聯繫工作人員聯絡資訊,請送
  第九處彙整(聯絡資訊表如附表2),以利工作推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