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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出版品著作權管理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本會及附屬機構管
    理出版品著作權及其授權使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及附屬機構人員應自就職本會及附屬機構之日起,以契約約定中華民國為
    著作人,並以本會或附屬機構為代表機關。


三、本會及附屬機構出資聘請本機關(構)以外法人或自然人所創作之著作,其著作
    權之約定,應以本會或附屬機構為代表機關,與其簽訂書面契約,並視實際需
    要擇定下列方式:
    (一)以中華民國為著作人,其著作權歸中華民國享有。
    (二)以受聘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享有。
    (三)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而約定將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享有,著作人並同
          意不對中華民國及所再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而約定著作財產權讓與中華民國享有,得不限時
          間、地域、內容及方法,自行或再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著作人並同意
          不對中華民國及所再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本會及附屬機構出資聘請本機關(構)以外法人或自然人所創作之著作,原則不
    與受聘人共有著作權,因情況特殊必須與受聘人共有著作權時,應於契約中明
    定本會及附屬機構得獨立行使該著作權,無須取得受聘人之同意。


五、本會及附屬機構以邀稿、徵稿方式本機關(構)以外之法人或自然人之著作時,
    應要求參賽者或投稿者簽署著作權或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六、本會及附屬機構應於著作權相關契約中明定「保證條款」及「協助訴訟條
    款」,其內容如下:
    (一)保證條款:
          要求受聘人保證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違反,應對侵害他人著作權
          情事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對本會及附屬機構因此肇致之損害負賠償責
          任。
    (二)協助訴訟條款:
          要求受聘人於他人指控本會及附屬機構侵害著作權之情形時,有協助本
          會及附屬機構訴訟之義務。


七、有關著作權之約定方式,應先以適當管道使相對人知悉。


八、本會及附屬機構出版品應於版權頁或外盒加註著作權管理訊息,說明著作權歸
    屬及授權管道或聯絡途徑(範例如附件一)。


九、本會及附屬機構出版品授權利用,應先確定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並由原出版單
    位依請求對象、用途及範圍,考量有採收費方式授權必要時,將授權內容及收
    費金額簽陳權責長官核定,授權所得全數納入本會年度歲入。


十、本會及附屬機構出版品授權他人利用時,應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就著作財產權
    人標示、商業或非商業性、禁止改作、相同授權方式分享等事項,約定授權方
    式條款,其意涵說明及授權方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