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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大事及會屬機構大事記與誌記載編撰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會各處室大事記
(一)記載要項:
    1.總統與行政院指示有關本會業務事項。
    2.本會法令規章之制定、修正、廢止等公布動態。
    3.本會舉行各種重要集會內容暨主持長官講話要點。
    4.中、外重要人士或團體拜會、訪問、參觀等事項。
    5.秘書長以上長官對榮民及本會員工等獎勉或轉頒勛獎等事項。
    6.對好人好事、各類楷模(績優、模範)人員表揚、召見及獎勵事
        項。
   7.處室以上主管出席或列席會外機關召集之重要會議及有關業務重
        要決定事項。
   8.秘書長以上長官巡視本會所屬機構之指示或慰問榮民事項。
   9.副秘書長以上長官主持各種訓練班、講習會等開訓結業致詞事項
        。
   10. 上級長官或立法、監察委員等視察本會及所屬機構情形。
   11. 本會舉辦各種考試事項。
   12. 本會科長以上正副主管及所屬機構正副首長人員之任免聘用及
          調整事項。
   13. 處室業務之擴展、創新及年度性重大業務之執行事項。
   14. 本會所屬機構之重大興革及重大事件。
   15. 年度計畫及其他重要計畫事項。
   16. 其他重大事項。
(二)作業規定:
      1.大事記為本會重要文獻之一,本會各處室均應指定人員兼辦及保
        管,並列入交代。
   2.大事記應按日記載,一條一事,分條列舉,內容儘可能包括人、
        事、時、地、物各項要件。
   3.各處室每月大事記,應於次月五日前簽奉核定後送秘書室彙辦,
        並自行保留一份,每年彙編成冊。


二、會屬機構大事記
(一)記載要項:
   1.機構之籌備,成立及擴(改)編事項。
   2.重要人事之任免到離事項。
   3.內部組織單位之成立、改選、開會及其重要決定事項。
   4.各項業務會議及其重要決定事項。
   5.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陳核、奉准、實施及完成事項。
   6.上級重要命令,指示與交辦事項及執行情形。
   7.有關視察、考察、訪問及參觀事項。
   8.假移交辦理事項。
   9.機構首長出席上級或有關機關重要會議事項。
   10. 機構內部作業規定之擬訂、陳報、奉准函發實施事項。
   11. 重要資產(土地設備等)之接管、購置及使用事項。
   12. 研究發展工作之辦理及所獲成果(效)事項。
   13. 產品承製訂約交貨銷售事項。
   14. 各項工程之開工及完成事項。
   15. 承辦(包)工程之訂約、開工、完工及驗收事項。
   16. 榮民重大成就與好人好事及其表揚事項。
   17. 災害及意外事件之發生及搶救事項。
   18. 重大愛民及為民服務事項。
   19. 對外業務合作計畫及接受有關補助經費事項。
   20. 重大節日各項慶祝活動事項。
   21. 林區經營、木材加工、林業勞務、森林遊樂等事項(林業單位
          )。
   22. 事業經營事項(農業、事業單位)。
   23. 職技訓練班期、項目及開、結訓事項(職訓單位)。
   24. 外介安置榮民成果事項(訓練、服務單位)。
   25. 公共造產之計畫訂定、執行及成果事項(農場、醫院、榮家單
          位)。
   26. 醫治疑難重症可做醫療學術病歷事項(醫療單位)。
   27. 調解榮民糾紛及維護榮民權益事項(醫療、服務、榮家、農場
          單位)
   28. 文化康樂活動及競賽事項。
   29. 其他重大可資記載事項。
(二)作業規定:
      1.大事記為各機構重要文獻之一,應指定人員辦理及保管,並列入
        交代。
   2.大事記應按日記載,一條一事,分條列舉,內容儘可能包括人、
        事、時、地、物各項要件。
      3.各機構每月大事記應於次月五日前送(寄)業管處綜整後送本會
        秘書室備查。
      4.各機構大事記記載情形,本會每年實施檢討,並發布辦理情形。


三、本會大事記
(一)記載要項:同各處室及各附屬機構大事記記載要項,就其中重要者
      摘列之。
(二)作業規定:
      1.秘書室將各處室及所屬機構報會之大事記及自行蒐集之事項,次
        月十五日前彙整簽陳核定。
      2.每月大事記奉核定後,保留一份存案。
   3.每年六月底前將上年度核定之大事記彙整簽請付印,函發(送)
        有關單位運用。


四、會屬機構誌
(一)編撰要項:
   1.成立沿革:記述單位籌設或接管經過、成立時間、組織演變及任
        務。
   2.駐地環境:機構駐地位置、面積及附近之交通狀況。
   3.建築設備:房舍、裝備及機具概要。
   4.人事異動:列述歷任正、副首長及所屬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異動情
        形。
   5.施政概況:將機構歷年主要任務辦理情形及重大措施績效概要記
        述。
   6.榮民安置狀況:依附件一格式列舉近五年安置狀況。
   7.大事記記要:依附件二格式記述之。
(二)編撰規定:
   1.誌應冠以各機構全銜,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00  榮民醫院院誌」。
   2.誌為各機構重要文獻之一,應指派人員辦理及保管,並列入交代
        。
   3.誌應於每年元月份編撰一次,除保存原有資料外,並將上年份新
        資料增編補充,增編部份每年二月底前備文報會一份。
   4.誌一律使用活頁,每一要項單獨撰述,一頁不敷編寫時,使用續
        頁。
   5.封面式樣如附件三。


五、附記 
(一)本會視需要每年派員檢查各機構大事記記載及誌編撰情形與辦理績
      效評比一次。
(二)本案相關記載資料紙張,均採 A4 報表紙,word 18 號標楷體版本
      雙面印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