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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善後遺產管理稽查系統執行作業規範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遺產管理業
  務內部稽查及監督,確保遺產管理作業完整及嚴謹,特建置本會善後遺
  產管理稽查系統(以下稱本系統),並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系統執行作業如下:
(一)稽查作業:
 1、適用對象:
(1)本會業管處處長、副處長、專門委員、業管科科長及相關業務人員。
(2)服務機構處長、副處長、總幹事及業管組長。
(3)安養機構主任、副主任、輔導室主任(社工組組長)。
 2、稽查項目:
(1)善後服務稽查作業:包含「善後服務經辦異常名冊」、「善後服務經
   辦已結案異常名冊」、「善後已結案未支付殯葬費用名冊」等。
(2)遺產管理稽查作業:包含「遺產管理經辦異常名冊」、「亡故逾一月
   尚未辦理財產歸戶報表」、「亡故逾二月尚未辦理公示催告報表」、
   「亡故逾六月尚未辦理遺財稅申報報表」等。
(3)遺產收支稽查作業:包含「亡故逾五年未處理遺款名冊」、「亡故逾
   五年未處理不動產名冊」、「亡故逾五年未處理動產名冊」等。
(二)主管覆閱作業:
 1、由服務機構及安養機構適用人員執行。
 2、覆閱榮民善後服務、殯葬事務、遺產管理及繼承案件等各項流程資料
   登鍵,包含「善後服務覆閱作業」、「遺產資料覆閱作業」、「遺產
   管理覆閱作業」、「遺屋管理覆閱作業」、「遺產繼承覆閱作業」、
   「現金收支覆閱作業」、「不動產覆閱作業」、「物品動產覆閱作
   業」。

三、稽查及覆閱作業管制:
(一)服務機構及安養機構對遺物清點、治喪會議(治喪事項決議後,應立
   即登鍵殯葬公祭時間、地點等資料)、死亡除戶、遺產收支、死亡除
   名等各項遺產管理作業:
 1、總幹事、業管組長、輔導室主任(社工組組長)每週稽查與覆閱各一
   次。
 2、副首長應每二週稽查與覆閱各一次。
 3、首長每月稽查與覆閱各一次。
(二)本會稽查管制:
 1、一般稽查:抽檢服務及安養機構適用人員執行覆閱情形,每月至少一
   次。
 2、專案稽查:年度三次輔訪、特定事件督導。

四、本系統權限於本會行政業務服務網/個人化資訊/申請作業項下申請:
(一)本會適用人員:填具本系統申請表同意後開放。
(二)服務及安養機構適用人員:填具本系統申請表後,報會申請同意後開
   放。

五、權責分工:
(一)統計處:本系統維護、執行人員權限核給及系統增修功能等事項。
(二)第一處:
 1、本會及服務、安養機構適用人員權限申請之審核管理。
 2、執行一般稽查與專案稽查作業。
 3、擬訂系統功能增修項目。
(三)服務、安養機構:使用權限帳號及密碼申請、協調聯繫作業。

六、稽核結果:
(一)本會每月對各服務及安養機構業務執行稽查及覆閱作業辦理檢討,將
   列入年度績效評比加(扣)分項目。
(二)服務及安養機構適用人員應依規定執行本系統稽查及覆閱作業,無正
   當理由而未執行者,經本會查證屬實,檢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