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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全維護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依據:
    法務部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法政字 09411114277  號函頒「政風機
    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暨本會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
    日輔政字第 0950002022 號函頒「本會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具
    體作法」辦理。


貳、目的:
    為有效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之發生,確保本會設施、物資、器材及人
    員安全,組設「安全維護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定期召開會議
    ,策劃、督導、強化各項安全維護措(設)施,以確保本會安全。


參、會報編組: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秘書長兼任;委員兼副召集人二人,由
    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四人,由本會各相關業務處、室、會主管兼任
    ,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編組名冊如附件一)。
二、各附屬機構應比照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由各業務相關單位主管編
    成,各機構副首長為召集人。


肆、會報任務:
一、本會及各附屬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之策劃、執行、督導、考核及
    獎懲建議。
二、本會「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之檢討修訂。
三、本會及各附屬機構重大危安狀況及陳情請願事件之處理與檢討。
四、本會榮光大樓預防危害或破壞措(設)施之檢討與改進。
五、本會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興革意見之研究處理。
六、上級或長官指示事項之管制執行。


伍、會報召開:
一、本會報應每半年定期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負責研
    議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有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及妥善處理偶突
    發事件,並依據本會報任務研採具體改進或強化措施。
二、本會報會議程序如附件二。


陸、會議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指(裁)示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各附屬機構應依據本會報指(裁)示及決議事項分辦表,切實管制執
    行,並依規定時間將執行情形報送秘書單位(政風處)綜合彙處。
二、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綜合報告:
    由秘書單位就本期上級要求或長官指示事項,以及本會預防危害或破
    壞事件執行概、缺失檢討、改進建議等綜合提報。
三、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檢討報告:
    由秘書單位就本期曾發生重大危安狀況及陳情請願事件之附屬機構,
    經簽核後通知提報(檢討報告內容:案情摘要、處理情形、缺失檢討
    、改進措施、結論)。
四、附屬機構執行「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工作報告:
    由會屬各一級機構輪流提報,經秘書單位簽核後通知(工作報告內容
    :前言、執行概況、成效檢討、今後努力方向、結論)。
五、討論事項:
(一)由會報各委員輪流研提提案;或秘書單位視狀況及任務需要,適時
      研擬提案提會討論。
(二)會屬機構「安全維護會報」建議事項,由秘書單位彙整提會討論。


柒、一般規定:
一、上次會議主席指(裁)示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各分工執行單位應於
    開會前十五日填送秘書單位彙辦。
二、「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檢討報告」、「執行機關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
    工作報告」,提報機構應按規定格式撰寫,於開會前十五日併同電腦
    磁片送秘書單位彙辦,並由提報機構首長(副首長)到會報告。
三、與會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請親自出席,如確有要公應先期辦理請假。


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