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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請假規定
民國 97 年 02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為便於本會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全部供給制安置內住就養榮
    民(以下稱內住就養榮民)外出請假聯繫及管制榮家床位,特訂定本
    要點。


二、內住就養榮民外出,應予登記。外出三日以上或出境者,應填寫請假
    單,載明去處及連絡方式,列入管制。


三、失智或失能之內住就養榮民須外出者,應由榮家員工護送或接返。由
    家屬或親友代為請假外出者,應審酌該榮民健康情形,及詳核其家屬
    或親友身分,並保留聯繫資料,協請親友陪同往返。


四、內住就養榮民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一)不超過一日者,由榮家安養(養護)堂設置外出登記簿予以登記。
(二)請假一日以上三日以下者,由榮家堂長或輔導員簽章並登記,輔導
      室(社工組)主管核准之。
(三)請假四日以上或出境者,由榮家主任核准之。


五、內住就養榮民未經請假外出或未於請假期限內返回榮家,榮家應主動
    聯繫確認安全,如行蹤不明且無法聯繫者,應即通知家屬、親友或地
    方警政機關協助查訪。


六、經前點查訪仍行蹤不明,逾一個月期限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就養給付之支領方式,報經簽核後,改為榮民自領,俟其返回榮家
      後辦理一次發給。
(二)所在床位列入存記(虛擬床位),保留運用,俟其返回榮家後,再
      予提供。


七、內住就養榮民赴榮民醫療機構就醫期間,發生行蹤不明且無法聯繫者
    ,應即通知榮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