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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服務機構平板電腦使用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服務機構公
  有財產之平板電腦,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對象為服務機構實地訪視服務人員(以下稱為使用
  人)。

三、服務機構應指定專人為管理人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
  管理作業規定,辦理平板電腦之登帳、保管、清查與維護事項。

四、使用管理:
(一)使用人借用平板電腦,應填具申請單(如附表一),經首長核准並由管理
  人登載開始借用日期後,領取使用。
(二)使用人如因職務異動或任務結束,應即將平板電腦繳回服務機構,服務
  機構於檢查設備完整性後,將申請單歸還使用人,並由管理人登載繳回
  日期。
(三)管理人應於每年一、七月進行清查與維護。

五、維護管理:
(一)平板電腦如無法運作時,由服務機構維護之,感染電腦病毒、硬體故障
  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運作,服務機構應洽契約廠商維護修理,並
  得向使用人請求送修費用。
(二)使用人如有遺失、毀損時,除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外,應負賠償
  責任:
1、如因人為因素造成平板電腦局部損壞(例如凹痕、端口塑製部分碎裂、
  液體接觸或其他外部損壞等),衍生之修復費用。
2、如平板電腦嚴重毀損或遺失,使用人應於三十日內,自行重新購置全新
  原機種;無法購置全新原機種,經管理人簽奉副首長以上長官核准後,
  得以新版機種代替,或賠償原設備價款。

六、安全管理:
(一)使用人應維護平板電腦系統正常運作,不得自行拆裝或下載其他軟體。
(二)服務機構應將資訊安全納入內部稽核項目,並得視需要另訂使用管理規
  定。
(三)因公務需要經申請核定連結本會網路或使用公眾網路(含無線)服務者,
  其行為應遵守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網路使用行為規範,並
  限使用Wi-Fi等免付費無線網路,且須遵守相關使用規定及不得從事不當
  行為。

七、使用平板電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保密切結書如附表
  二)。如有洩漏或侵害個人權益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涉及刑責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