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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因病資遣案件審查作業程序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會及附屬機
  構(以下簡稱各機構)職員因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申請資遣案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各機構陳資遣案件應於資遣生效三個月前報會辦理,並檢具下列資料: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另本會所屬醫
     療機構,若出具診斷證明書予本機構同仁,應經由醫院組成之審查
     小組審查通過。
  (二)經首長批示之個人報告書及考績委員會審議紀錄,如係精神疾病
     者,應同時檢附其家屬同意書。
  (三)最近三年考績。
  (四)最近二年請假(病假、事假、延長病假天數)紀錄。
  (五)資遣事實表。


三、本會人事處應會同第六處及業管處,依據上開要件初步審查,是否確達不
    能勝任工作,是否可以調整職務,近期二年請事、病假狀況及考績等,如
    有未符事項,核復陳報機構再予研酌。


四、經初審符合資遣要件案件,本會人事處應適時召開「因病資遣案件審查
    會」審議,並簽奉 主任委員核定後發布資遣。


五、本會因病資遣案件審查會置委員七員,由督導人事業管副秘書長擔任主
    席,委員分別由主任秘書、第六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會計
    處會計長、法規會執行秘書等擔任。


六、本審查作業程序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