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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1: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總醫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130059507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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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
  展、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以下簡稱科研採購)效率,依科學
  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科學技術研究發
  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及各機關(構)訂定科研採購作業規定參考事項
  ,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榮民總醫院辦理科研採購,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但補助及委託有契約約定採購方式者,以契約約定為準;如有
   疑義,由補助及委託機關認定之。

(二)榮民總醫院執行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之科學技術研
   究發展計畫,其辦理採購之經費來源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搭配
   產學合作計畫之企業配合款者,準用本要點。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研採購:指依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
   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執行科學技
   術研究發展計畫所須辦理之財物、勞務或工程採購。

(二)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三)限制性招標:指符合特定要件得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
   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四、相關權責單位:
(一)請購(需求)單位:採購案件請購簽陳、市場行情詢價、底價訂定
   、交貨、履約管理(含履約爭議處理)及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採購案件之驗收。
(二)採購單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採購案件招標公告、開標、比
   (議)價、決標、訂約、驗收及採購程序爭議處理等事項。

(三)研發單位:審查採購標的確屬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
   (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案,並控管預算及履約執
   行進度。

(四)監辦單位:招標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

五、採購程序:
(一)請購單位應以簽陳檢附下列文件:請購單及廠商報價單(註明廠牌
   、產地、型號、保固),並敘明計畫名稱、編號、經費來源、請購
   標的品名、需求規範(規格表)、數量、履約期限、預算金額、採
   購方式、是否協商、智慧財產權歸屬等;採購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以上者,應檢附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契約草稿等)。

(二)會簽研發單位審查是否屬科研預算、採購單位審查採購方式、主(
   會)計單位審查計畫科目是否符合及預算額度是否足夠。

(三)科研採購應經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辦理。

六、採購方式:
(一)採購金額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者,於請購單核准後,逕洽廠商採購
   。採購金額逾新臺幣十五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由請
   購單位取得至少一家以上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以比價或議價方式
   辦理;亦得準用第二款規定。
(二)採購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全部合計且包含後續擴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由請購單位一、二級主管召開審查會議,做
   成決議並敘明理由,簽請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
   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一次以上,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
   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秘密諮詢。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4.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
   之需要,宜向原供應廠商採購。
  5.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
   理。
  6.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
   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
   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公開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
   額、數量其一者。
  8.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
  10.以公開招標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
  11.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法人或經公開審查優勝之學
   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12.其他經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定者。

(三)非屬前二款情形之採購,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且不受廠商家數
   限制,倘僅一家廠商參與投標,亦得辦理開標作業。

七、公告:
(一)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應將採購資訊、招標文件等公告於榮民總
   醫院之資訊網站首頁,招標文件內容修正時,亦同。
(二)公告期間視實際採購需求合理訂定,以五日以上工作天為原則;公
   告內容有修正時,得酌予延長之。

八、審查:榮民總醫院辦理科研採購,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由
  請購單位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設定開標審查條件,審查廠商
  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
  、功能或價格等項目;審查應作成書面紀錄,並於提出申購案時附卷
  備查。但為鼓勵新創公司參與,得調整前述審查項目,增加新創公司
  公平競爭機會。

九、底價訂定:
(一)請購單位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參考廠
   商報價等提出建議底價,交由採購單位陳榮民總醫院首長或其授權
   人核定底價。
(二)底價訂定作業流程應予保密;倘訂定底價確有困難或複雜案件,由
   請購單位一、二級主管召開會議並將決議附帶理由陳榮民總醫院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得不訂底價。

十、押標金、保證金:得依採購案件需求訂定適當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及保固保證金,並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其金額、繳納方式、繳納期限及
  
沒入與發還之要件。押標金以不逾預算金額百分之五為原則、履約保
  證金以不逾預算金額百分之十為原則、保固保證金以不逾預算金額百
  分之三為原則。

十一、決標原則: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核定底價以內之最低
   報價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
   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應合於最低價格。

十二、協商:
(一)請購單位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各階段與供應廠商就採購工程、財
   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

(二)協商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
   點及內容。

(三)前二款與協商相關之文件,應附卷備查。

十三、利益迴避規定:
(一)辦理科研採購之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
   親等以內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二)前款所稱辦理科研採購人員,包含請購人、計畫主持人、請購單位
   主管、審查人員、承辦及監辦採購人員及主管。

(三)榮民總醫院首長不得為供應廠商之負責人、合夥人或代表人。但屬
   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四)前三款之執行如不利於科技研究發展與研發成果創新運用、公平競
   爭或公共利益,得報請補助機關(構)、委託機關(構)或本會核
   定後免除之。

(五)依前款規定免除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執行時,應公開揭露原應迴避者
   與供應廠商間之關係及免除之理由。


十四、契約簽訂及保存:
(一)預算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辦理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之採購案
   件決標後,應簽訂書面契約,並於用印後分送廠商、請購單位等相
   關單位保管備用。

(二)前款契約內容應包含履約標的、付款方式、履約管理、契約變更、
   查驗與驗收、履約期限、權利與責任、契約終止解除或暫停執行、
   爭議處理及罰則等要項。


十五、履約管理:
(一)履約期間應由請購單位善盡履約管理責任,對廠商各項申請作業,
   各業務單位應本於權責積極協助廠商解決。

(二)請購單位應履行查驗之責,於廠商履約期間就履約情形辦理查驗、
   測試或檢驗,以掌握履約進度及交貨品質。

(三)請購單位之履約管理,得以傳真書面審核或實地查驗、測試、檢驗
   等方式為之。


十六、交貨及驗收:
(一)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採購由請購單位逕行辦理。
(二)預算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由請購單位辦理交貨、功能
   測試,完成後應通知監辦單位派員監驗。

(三)勞務採購得以書面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
(四)驗收合格後依榮民總醫院財產管理登記列帳。

十七、監辦:採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採購案件,由各榮民總醫院監
   辦單位指派監辦人員實地監辦或書面審查。


十八、爭議處理:
(一)廠商對科研採購案件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應於
   採購公告或決標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附帶理由,逾期榮
   民總醫院得不受理。

(二)榮民總醫院於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召開協調會或為適
   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異議廠商,廠商如不服榮民總
   醫院之書面決定,得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三)榮民總醫院與廠商因採購、履約事項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
   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以誠信和諧為原則,盡力協調解
   決之。

(四)因科研採購、履約爭議涉訟時,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榮
   民總醫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其他事項:
(一)科研採購所購入之設備,應妥善使用;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者,並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紀錄備查。

(二)請購單位應依法令辦理領受公款之結報及核銷。
(三)榮民總醫院辦理科研採購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保存科研採購之
   文件及建立案件清冊,本會得隨時查核榮民總醫院採購狀況,亦得
   命其提出報告。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