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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核認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輔養字第1130002784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養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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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第二條之二第二項分類分級及
         輔導期限,製發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權益卡(以下稱權益卡)事宜,
         特訂定本規定。


二、符合本細則第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且無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喪失或停止
退
  除役官兵權益之情形者,製發權益卡(樣式如附件)。


三、審核權責及作業:
(一)本會依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核發退伍除役名冊資料,審核第二
   類退除役官兵資格,符合資格者於收受退伍除役名冊後,製發權
   益卡送志願役屆退者所屬機關,併退伍令發給。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至榮服處申辦者,由榮服處先行受理申請後,
   再報會核辦。

四、權益卡專供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證明之用,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權
  益事項,應依本會相關法令申請辦理。

五、
本會資訊系統註記:
(一)符合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者,應將權益卡字號、查證年資、輔
   導期限等資料,於本會資訊系統註記。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經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註銷退除役令證者,
   應依軍方權責單位資料,撤銷權益卡,並於本會資訊系統註記。
(三)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再入營服役者,本會查證屬實後,於本會資訊
   系統註記。
(四)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具有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應喪失或停止退除
   役官兵權益之情形,由本會停止或恢復其權益,並於資訊系統註
   記。


六、核認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應嚴格審核管制,不得徇私舞弊,如
  有違反者,依法究辦。

七、本會應將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製發權益卡資料,納入文書檔案專卷永
  久保存。

八、本規定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已退伍者,依修正生效前
  申請核認證明之規定,由本會辦理審核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格,符
  合資格者,發給權益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