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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3: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輔給字第1120062705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退除給付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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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支領退休俸、贍養金
  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放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給基準:
  依行政院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所定數
  額支給。

三、下列人員子女在臺灣地區居住,且就讀國內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
  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得向居住地之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
  處)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一)中校以下並支領退休俸(含生活補助費)者。
 (二)在職期間因作戰演訓或因公失能,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領退休俸(含
    贍養金)者,或 於審定當年度支領退伍金者。
 
四、受理書件: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應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學校繳費收據。但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者,免附。
 (二)戶口名簿影本(首次申請或申請人親子關係變更時提供)。
  申請人繳驗前項學校繳費收據為影本者,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
 並簽名。 以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及轉帳證明。

五、作業程序:
 (一)榮服處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即建立電子檔案,並於建檔完畢後,將申
    請人資料上傳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
    稽核系統。
 (二)經系統回傳無重複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訊息者,榮服處應彙整領據、
    經費申請結報明細表等表單,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委託金融機構撥入
    申請人指定帳戶,或依其意願為臨櫃發給。
 (三)經完成撥付程序後,榮服處應將系統產製之報銷清冊、受理書件、委
    託金融機構入帳總表及詳印等表冊,歸檔存查。
 (四)以金融機構直撥入帳者,入帳當日因故遭沖退時,由榮服處查明相關
    資料無誤後,重新辦理撥付;經查明後仍無法入帳者,榮服處應通知
    申請人將相關資料補正後,再行撥付。

六、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以第三點所定各級學校之修業年限為準;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予發給:
 (一)不符合第三點規定。
 (二)在校享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但
    其減免屬優秀學生、清寒、民間團體獎學金等獎勵性質之獎學金,或
    就讀國中(小)非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基於其他
    政策目的提供獎助者,不在此限。
 (三)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及函授性質之校班。但屬實驗教育者,不在
    此限。
 (四)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五)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六)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七)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助學措施性質獎(補)助。
 (八)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
    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
 (九)子女已婚或有職業。未婚子女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
    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
    以有職業論。
  未具前項各款情形,惟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所定數
 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榮服處於每年四月十日前及十月二十五日前,受理上、下學期子女教
    育補助費申請。
 (二)榮服處審查申請案件,應先行查證申請人當期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
    補助費發放情形,確認申請人之支領俸金資格,並確認申請人親子關
    係及子女婚姻狀態。
 (三)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
    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剔退者,各榮服處應針對剔退原因處理,並通知申
    請人辦理資料補正或繳回溢領款項事宜。
 (四)溢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榮服處以書面限期命申請人繳回;屆期未
    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五)各榮服處須將受理申辦之異常案件處理情形報送本會列管。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