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退除役官兵及其
眷屬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退除役官兵:指依法退伍除役領有榮譽國民證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及輔導期限內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二)眷屬:指前款人員之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及已成年未婚之身
心障礙子女。
三、本會所屬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法律服務業務,並由所聘法律顧問
擔任諮詢顧問,提供法律諮詢、委託訴訟及撰寫書狀等服務。
四、退除役官兵或其眷屬申請法律服務,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
,向所在地區榮民服務處申辦。但安置於本會安養或醫療機構者,得
就近向該安置機構提出申請。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供服務:
(一)第二點各款對象間之法律糾紛。
(二)退除役官兵或其眷屬與政府機關間之訴訟。
(三)顯無勝訴理由之案件。
(四)已自行聘請律師。
六、各機構受理申請法律服務案件時,應先審查申請人身分及案情,不合
本要點規定者,應說明原因並協助尋求其他法律服務;合於規定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免費法律諮詢:通知申請人諮詢時間及地點,由法律顧問親自面談。
(二)委託訴訟及撰寫書狀:除前款規定外,並提供法律顧問之聯絡方式
,由申請人自行前往法律顧問服務處洽辦,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法律顧問於接受委任後,應將委託人姓名及案件類別以書面方式
回復機構列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