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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防颱應變小組輪值原則
(一)召集人:
1.請主任秘書及副主任委員依序輪流擔任,輪值表由綜合規劃處於
每年五月前簽奉核定後依序輪值,如因故可協調互代。綜合規劃
處另得依實際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將參事納入輪值或擔任代
理人。
2.輪值期間原則以同一颱風為單位,即自陸上颱風警報發布至解除
陸上颱風警報止。
(二)成員:
1.由相關業務處簡任級以上人員、輔助處科長級以上人員輪流擔任
及輪值期間值日人員。
2.輪值方式:由各單位考量業務情形自行律定,如採每日輪值,其
輪值時間為當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如因天
候及交通因素,次日輪值人員確無法返會,應由各業管處律定接
替人員,在未完成交接前,原留值人員應繼續值勤)。
3.各業管處所屬機構 位處之行政區如未列入「重點警戒區域」,該
業管處得報經防颱應變小組召集人同意後,不納入防颱應變小組
留值。
4.成員因故不克出席應變會議,經請示召集人核准後,得指派適員
代理。
5.本會值日人員依核定之輪值表值勤,交、接班值日人員應同時參
加每日八時三十分召開之會議,並於完成交接後,接續參加各次
會議。
(三)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各防颱應變小組成員,應即掌
握最新資訊,隨時向召集人回報,並準時參加應變會議。如警報
發布為上班時間以外期間,應於應變會議召開前一小時返會。業
管處應掌握各防颱應變小組成員出席情形。
(四)防颱應變小組召開防颱應變會議時機:
1.上班期間概定每日召開三次會議,分別為上午八時三十分、十一
時三十分及下午五時三十分。
2.平日下班期間(下午五時三十分至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發布陸
上警報,應於次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召開第一次會議。
3.前二目以外期間發布陸上警報,應視天候狀況,召開會議。
4.召集人得視天候或災損狀況,調整或增減開會時間及次數。
(五)當臺灣本島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或僅外、離島地區處於陸上颱風
警報警戒區域,且颱風威脅明顯減弱時,召集人得依權責視狀況
解除全部或部分編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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