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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各機構外補甄選作業規定」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09.03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7007202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各機構外補甄選作業規定」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各機構外補甄選作業規定
容:
三、各機構(單位)辦理外補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及退除役官兵安置政
        策並重原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機構(單位)職務出缺,如擬以外補方式遴補,應檢附職缺公告(如附
   件一),詳載職缺之機關名稱、官等職等、職稱、職系、名額、工作地點
   、上網期間、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工作地址及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範例如附件二、報名表如附件三),函報本會或簽陳同意後,於網路公告
   三日以上。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
   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
   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候補名額及候補期間,應
   於職缺公告內載明。
(二)前開職缺公告「資格條件」應載明:「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
   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
   序優先錄用。」。
(三)出缺機構(單位)至遲應於實施甄試前十日,將符合職缺公告所定資格條
   件且合於業務需要之應試人員名冊,連同時間配當表等相關資料函報本會
   核辦甄試。符合資格人員未達二人者,得報經本會同意再行公告。
(四)筆試及電腦文字輸入試題,由人事處完成簽核程序密存,並於甄試前十分
   鐘傳真至甄試機構。遇有特殊狀況或實際需要,得由人事處派員親持試題
   至甄試機構監考。
(五)出缺機構(單位)應就所有報名合格人員於甄試當天到考者,分別實施筆
   試(評分表如附件四)、面試,並完成成績評定後,併同電腦文字輸入測
   驗結果,由出缺機構(單位)依成績高低造列應試人員簡歷冊及成績冊(
   如附件五、附件六)檢同有關資料,報送本會提請甄審委員會,依公務人
   員陞遷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六條相關規定評審,其中總成績分
   數相等且為退除役官兵者優先錄用,人事處依審議結果辦理。另各用人機
   構(單位)在完成職缺甄試(選)成績評定,簽奉核可後,對未獲錄取人
   員,由各用人機構(單位)函復或以電子郵件通知(範例說明如附件七)。
(六)各機構(單位)辦理外補甄選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錯誤或洩漏
   秘密;其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選案,應行迴避。
   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