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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107.08.27 |
發文字號: |
輔人字第1070068663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 |
內容: |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便於執行輔導安置第一類
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及國軍遺族就業,本會與民資合
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投資事業機構),特訂定本程序。
四、本會對投資事業機構安置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及國軍遺族之比例等原則如下:
(一)凡由本會與民(僑、外)資或其他政府機關合營之機構,安置第一類退
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及國軍遺族人數佔全部員工人數
之比率,除特殊情形者外,其職員(工)安置率不得低於本會持股比例
為原則。
(二)凡本會投資額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機構,其董事長與總經理由
本會與民股協商,分別派員擔任,但原則上董事長由本會派員擔任,本
會投資額未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者,另行協商推派。
(三)投資事業機構公開招考職員(工),應按下列安置順序擇優錄取:
1、因公致身心障礙之退除役官兵。
2、支領「一次退伍金」之無職業退除役官兵。
3、支領「一次退伍金或撫卹金」之退除役官兵遺眷或國軍遺族。
4、「就養或中低收入戶」退除役官兵之配偶、子女。
5、支領「退休俸」之士官兵。
6、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尉級優先,校級次之)。
(四)本會投資事業機構安置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
兵人員,每月均需將安置率報會(統計資訊處),以利管制。
五、依協議由本會薦派職(席)缺職員遴用(薦)、陞遷、退休、 辭(免)職
作業方式:
(一)遴用(薦):
1、董事長、總經理:本會報行政院核可後,推薦經董事會通過後選(聘)
任。
2、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及經理級以下主管:本會遴選推薦經董事會通過後
聘任,並副知本會(事業管理處、統計資訊處、人事處);無須經董事
會通過之主管,於聘任後亦須副知本會。
3、一般職員:各投資事業機構應詢洽本會所屬榮民服務處或職訓中心申請
安置之待業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資料,擇優
進用。甄試規定由各投資事業機構自訂。
4、技術或專業人員,如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及
國軍遺族中確無適當人選時,得經本會同意後公開招考。
5、不屬本會安置員額者:遇有投資事業機構業務必須但不易羅致之專門技
術人員,如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及國軍遺族
有適當人選時,本會得於徵求該機構同意後遴薦。
6、遴用支領退休俸人員時,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七條等相
關規定,辦理停支退休俸(格式如附表)。擇領、兼領月退休金或支領
一次退休金、養老給付之公務人員,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相關規定辦理
停止支領退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
7、本會提名投資事業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得視需要改派,均依公司法規
定辦理。
(二)陞遷:
1、陞任科(組)長以上職務(含職務調整),應先報會同意後發布。
2、一般職員及工級人員調陞職員由各投資事業機構自行辦理,但須於發布
之同時副知本會。
(三)退休、辭(免)職:
1、凡本會安置職員(工)退休、辭(免)職脫離輔導就業者,均需副知本
會,以利本會安置作業。
2、退休、辭(免)職後,不得再受聘至本會投資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任職。
3、如合於改辦軍方退休俸、退伍金者,應檢附離職證明,詳填住址,由投
資事業機構逕函本會辦理恢復軍方給與。
七、所屬機構投資或本會投資事業轉投資之機構董、監事派免與第一類退除役官
兵及其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及國軍遺族安置之比率,比照第四點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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